海南省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時間調整及銜接問題的公告
更新時間:2013-02-11 09: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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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您應在取得房地產開發(fā)項目銷(預)售收入時,自月份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我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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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問題的通知》(瓊府函[2011]87號),我省土地增值稅預征方式恢復按房地產開發(fā)項目銷(預)售收入為計稅依據(jù),按月預征土地增值稅。現(xiàn)將有關政策事項公告如下:
一、《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納稅人納稅義務的公告》(2011年第2號)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
您應在取得房地產開發(fā)項目銷(預)售收入時,自月份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我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二、自 2012年1月1日起,我省從事房地產開發(fā)的納稅人,您所取得的房地產開發(fā)項目銷(預)售收入,應在次月15日前申報預繳土地增值稅。
三、您根據(jù)《海南省人民政府促進房地產業(yè)持續(xù)穩(wěn)定健康發(fā)展的意見》(瓊府[2008]74號)原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實行暫緩預繳的土地增值稅,應在2012年6月30日前,補申報繳納入庫。您擬定補繳計劃報送稅務機關,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四、若您在2012年6月30日后,就2011年12月31日前所取得的銷(預)售收入,補申報預繳土地增值稅,將從2012年7月1日起,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計算加收滯納金。
五、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執(zhí)行,《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瓊地稅函[2008]410號)第一條、第三條同時廢止。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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