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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fā)《社會團體和國有企業(yè)“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更新時間:2013-03-08 10:17:23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研究制定了《社會團體和國有企業(yè)“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舉報獎勵辦法》。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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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鼓勵舉報社會團體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yè)“小金庫”,根據(j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關于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fā)[2009]18號)和社會團體、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yè)“小金庫”專項治理的有關政策規(guī)定,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研究制定了《社會團體和國有企業(yè)“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舉報獎勵辦法》?,F(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zhí)行。

  附件:社會團體和國有企業(yè)“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舉報獎勵辦法

  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

社會團體和國有企業(yè)“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了鼓勵舉報社會團體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yè)“小金庫”,根據(jù)《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關于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fā)[2009]18號)和社會團體、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yè)“小金庫”專項治理的有關政策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舉報獎勵,是指在社會團體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yè)“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期間,向“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舉報社會團體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yè)“小金庫”問題,經(jīng)核查屬實,對舉報有功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舉報人)給予的獎勵。

  第三條 各級“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應當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傳真)、電子信箱、通信地址,認真受理舉報,建立健全相關的登記、核查、處理、督辦、答復、統(tǒng)計和報告制度。

  第四條 舉報人自愿向“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舉報社會團體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yè)“小金庫”違法行為,經(jīng)核查屬實,由“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根據(jù)舉報時效、舉報材料的詳實程度、舉報內(nèi)容與查實內(nèi)容相符程度等,按照查實的設立“小金庫”金額的3%-5%,給予舉報人獎勵,獎勵資金最高額為人民幣10萬元。

  第五條 “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用于獎勵舉報人的資金,由同級財政負擔。

  舉報獎勵資金的撥付按有關政策規(guī)定辦理。

  第六條 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提供材料內(nèi)容的真實性負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ㄒ唬┡e報人無法證實其真實身份的;

 ?。ǘ┡e報內(nèi)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實根據(jù)的;

  (三)舉報人提供的線索與“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查處“小金庫”無關的;

  (四)有關監(jiān)督檢查機關已經(jīng)發(fā)現(xiàn)或者正在查處的;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予獎勵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同一“小金庫”被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最先舉報人。舉報次序以 “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受理舉報的登記時間為準。

  第八條 “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根據(jù)舉報及查處情況,確定有功舉報人后,通知舉報人到指定地點辦理申請獎勵手續(xù),查驗舉報人身份證件或單位證明文件的原件,并留存復印件。登記用于領取獎勵資金的銀行賬戶,填寫《舉報“小金庫”獎勵申請表》。

  聯(lián)名舉報同一“小金庫”的,由第一署名人辦理手續(xù)。

  相關舉報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90日內(nèi),不到指定地點辦理手續(xù),視同放棄獎勵。

  第九條 舉報人或者聯(lián)名舉報的第一署名人不能親自到“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指定的地點辦理手續(xù)的,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辦理。代辦人代辦領獎手續(xù)應當持有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以及代領人的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

  舉報人是單位的,可以委托本單位工作人員代行辦理手續(xù)。代辦人應當持委托單位的機構代碼證書、授權委托書和代辦人的身份證、工作證等代辦手續(xù)。

  第十條 受理舉報的機構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并嚴格為其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舉報人情況及舉報內(nèi)容?!丁靶〗饚臁迸e報獎勵申請表》、委托人或單位的授權委托書等辦理申請手續(xù)的資料,涉及舉報人信息的相關財務憑證等由“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作為密件存檔。

  第十一條 “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及工作人員在受理舉報和支付舉報獎金等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工作造成損失,以及態(tài)度惡劣、產(chǎn)生不良影響的,給予批評教育直至黨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構成犯罪,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社會團體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yè)“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

  第十三條 各級“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可根據(jù)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或操作規(guī)程。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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