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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公告2010年第61號通知

更新時間:2013-03-12 13:29:16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根據2010年地方政府債券發(fā)行安排,經與上海、安徽、深圳、四川、貴州、寧夏、陜西?。▍^(qū)、市)人民政府協商,財政部決定代理發(fā)行2010年地方政府債券(八期)(以下簡稱本期債券),現將有關事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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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2010年地方政府債券發(fā)行安排,經與上海、安徽、深圳、四川、貴州、寧夏、陜西省(區(qū)、市)人民政府協商,財政部決定代理發(fā)行2010年地方政府債券(八期)(以下簡稱本期債券),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期債券通過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和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以下簡稱各交易場所)面向社會各類投資者發(fā)行。 

  二、本期債券計劃發(fā)行面值為152億元,實際發(fā)行面值為152億元。其中上海、安徽、深圳、四川、貴州、寧夏、陜西?。▍^(qū)、市)額度分別為21億元、27億元、7億元、54億元、16億元、8億元、19億元。各省(區(qū)、市)額度以2010年地方政府債券(八期)名稱合并發(fā)行、合并托管上市交易。 

  三、本期債券期限5年,經投標確定的票面年利率為2.67%,2010年9月7日開始發(fā)行并計息,9月9日發(fā)行結束,9月13日起在各交易場所以現券買賣和回購的方式上市交易。 

  四、本期債券為固定利率附息債,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為每年的9月7日(節(jié)假日順延,下同),2015年9月7日償還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本期債券還本付息事宜由財政部代為辦理。 

  五、本期債券在2010年9月7日至9月9日的發(fā)行期內,采取場內掛牌和場外簽訂分銷合同的方式分銷,分銷對象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股票和基金賬戶及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債券賬戶的各類投資者。通過各交易場所分銷部分,由承銷機構根據市場情況自定價格。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O一O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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