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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82號通知

更新時間:2013-04-10 16:09:43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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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規(guī)范海關對境外旅客在海南省購物后辦理離境退稅業(yè)務的監(jiān)管,現(xiàn)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境外旅客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辦理有關購物離境退稅手續(xù):

  (一)在我國境內連續(xù)居住不超過183天的外國人和港澳臺同胞;

  (二)同一日在同一退稅定點商店購買退稅物品金額達到人民幣800元,并且按規(guī)定取得《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

  (三)離境日距退稅物品購買日不超過90天。

  二、符合退稅條件的境外旅客出境時,應當主動向海關申報,并提交《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退稅物品。

  三、海關驗核無誤后,在《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上簽章,交由境外旅客憑以辦理退稅手續(xù)。境外旅客辦理退稅手續(xù)后,應當立即將退稅物品全部攜運出境。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不予辦理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簽章手續(xù):

  (一)《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所列物品與交驗物品不相符的;

  (二)單證不相符的;

  (三)超出自用、合理數(shù)量范圍的;

  (四)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條規(guī)定條件的;

  (五)其他不符合離境退稅規(guī)定的。

  五、退稅物品經海關驗核后至實際離境前,應當接受海關監(jiān)管。

  六、境外旅客所購退稅物品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出境物品范圍內的,不得攜運出境;境外旅客所購退稅物品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應當提交出境許可證件(證明)的,應當向海關提交相關證件(證明)。

  七、經批準開展離境退稅業(yè)務的機場內辦理離境退稅海關監(jiān)管業(yè)務的特定區(qū)域屬于海關監(jiān)管場所,有關設置標準應當符合海關監(jiān)管要求。

  八、本公告內容自2011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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