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經費使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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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水利(務)廳(局),總后勤部財務部、基建營房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水利局:
為加強對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經費的管理,保證普查工作的順利進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guī)以及相關規(guī)定,財政部、水利部研究制定了《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經費使用管理辦法》。現(xiàn)印發(fā)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財政部 水利部
二O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
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經費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經費(以下簡稱普查經費)的管理,保證普查工作的順利實施,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guī)以及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普查經費,是指中央財政安排的專項用于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的經費。
第三條 普查經費使用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科學論證原則。按照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總體方案,對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和審核,科學合理地安排預算。
?。ǘ?顚S迷瓌t。普查經費必須按規(guī)定用于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
(三)分級負責原則。全國水利普查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共同負擔,分別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到位。
第四條 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qū)特別是貧困地區(qū)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財政部主要職責:按照普查工作任務核定年度預算;核批單位經費用款計劃,并按規(guī)定方式支付資金;對普查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普查經費政府采購事項進行監(jiān)督管理;核定并撥付補助地方經費。
第六條 水利部主要職責:組織編報本部門普查經費年度預算;審核編報本部門年度普查經費用款計劃;對本部門普查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組織實施普查經費績效評價工作;組織實施本部門普查經費政府采購事項;提出對中西部地區(qū)特別是貧困地區(qū)普查經費補助方案。
第七條 資金使用單位主要職責:編報本單位普查經費年度預算、用款計劃和決算;承擔本單位普查經費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經費開支范圍使用資金;按照所承擔的任務或合同約定組織項目實施,合理安排預算支出;嚴格執(zhí)行政府采購相關規(guī)定;接受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和審計。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八條 水利部根據(jù)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總體方案,編制水利部普查經費預算,報財政部審批。
第九條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根據(jù)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總體方案,編制兵團系統(tǒng)水利普查經費預算,報財政部審批。
第十條 總后勤部根據(jù)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總體方案,編制軍隊水利普查經費預算,報財政部審批。
第十一條 水利部根據(jù)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總體方案,提出中央補助地方普查經費安排建議,商財政部同意后,聯(lián)合下達補助經費控制數(shù),省級財政、水利部門聯(lián)合等額編報資金申請,上報財政部、水利部。財政部審核后按預算管理程序將補助資金下達到省級財政部門。
第十二條 普查經費安排的支出,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應按照政府采購及有關規(guī)定編制政府采購預算。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十三條 普查經費的使用范圍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ㄒ唬┧詹榻M織實施經費,包括用于前期準備工作、清查登記、填表上報、成果分析及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運行費等經費。
?。ǘ┧詹樵圏c經費,包括用于試點任務實施、數(shù)據(jù)收集匯總分析審定、試點宣傳培訓、普查員補助及專用設備購置等。
?。ㄈ┧詹榛A數(shù)據(jù)處理及軟硬件環(huán)境建設經費,包括基礎資料購置與數(shù)據(jù)處理、普查軟件設計及開發(fā)、信息系統(tǒng)建設與維護等。
?。ㄋ模┧詹閷S迷O備購置經費,包括購置GPS、便攜型植被覆蓋度攝影儀、專用掃描儀及附屬設備、流量計量設備等。
?。ㄎ澹┧詹榕嘤栃麄鹘涃M,包括用于水利普查國家級培訓、專項宣傳以及宣傳品印制等。
?。┡c水利普查相關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條 普查經費用于與項目實施和管理有關的辦公費、會議費、資料費、交通費、差旅費、郵電費、培訓費、測試化驗費、維修(護)費、租賃費、設備購置費、專用材料費、專用燃料費、咨詢費、委托業(yè)務費、臨時聘用(含借調)人員勞務費等其它水利普查相關費用。
第十五條 普查經費不得用于繳納罰款、違約金、滯納金、歸還貸款本息、捐贈、贊助、對外投資、樓堂館所建設、交通工具購置以及工資性支出。
第十六條 普查經費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七條 資金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制度規(guī)定、經費開支范圍及標準,做好經費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
第十八條 普查經費結轉結余資金按財政部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九條 使用普查經費形成的各類資產均屬國有資產,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管理。
第五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條 資金使用單位要加強普查經費的使用管理,確保資金安全,使用合規(guī)。自覺接受財政、審計以及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及時提供相關財務資料。
第二十一條 對在普查經費使用管理中違反財政資金撥付和預算管理規(guī)定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給予處理、處罰、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各?。ㄗ灾螀^(qū)、直轄市)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ㄗ灾螀^(qū)、直轄市)水利普查經費使用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1年2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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