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適用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問題的公告
更新時間:2013-04-28 14: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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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納稅人適用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問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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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統一內外資企業(yè)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的通知》(國發(fā)[2010]35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外資企業(yè)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03號)文件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的細則》有關規(guī)定,現將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涉外稅務分局集中管轄的我市范圍內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適用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問題公告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涉外稅務分局集中管轄的我市范圍內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適用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時,應按以下情形進行判定:
一、在工商登記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的,以登記的地址為準;
二、未辦理工商登記,但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并辦理登記的,以登記的地址為準;
三、其他情況以稅務登記證中登記的地址為準。
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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