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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會計從業(yè)《財經(jīng)法規(guī)》第6章第4節(jié):其他結(jié)算方式

更新時間:2013-06-08 14:10:42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其他結(jié)算方式包括:匯兌、委托收款、銀行卡。

  第四節(jié) 其他結(jié)算方式

  一、匯兌

  (一)匯兌的概念和種類

  匯兌是匯款人委托銀行將其款項支付給收款人的結(jié)算方式。匯兌分為信匯、電匯兩種。

  (二)辦理匯兌的程序

  1.簽發(fā)匯兌憑證:匯兌憑證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1)表明信匯或電匯的字樣;

  (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3)確定的金額;

  (4)收款人名稱;

  (5)匯款人名稱;

  (6)匯入地點、匯入行名稱;

  (7)匯出地點、匯出行名稱;

  (8)委托日期;

  (9)匯款人簽章。

  匯兌憑證上欠缺上列記載事項之一的,銀行不予受理。匯兌憑證記載的匯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其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必須記載其賬號。匯款人和收款人均為個人,需要在匯入銀行支取現(xiàn)金的,應在信、電匯憑證的匯款金額大寫欄,先填寫現(xiàn)金字樣,后填寫匯款金額。

  2.銀行受理:匯出銀行受理匯款人簽發(fā)的匯兌憑證,經(jīng)審查無誤后,應及時向匯入銀行辦理匯款,并向匯款人簽發(fā)匯款回單。匯款回單只能作為匯出銀行受理的依據(jù),不能作為該筆匯款已轉(zhuǎn)入收款人賬戶的證明。

  3.匯入處理:匯入銀行對開立存款賬戶的收款人,應將匯給其的款項直接轉(zhuǎn)入收款人賬戶,并向其發(fā)出收賬通知。收賬通知是銀行將款項確已收入收款人賬戶的憑據(jù)。未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收款人,憑信、電匯的取款通知或留行待取的,向匯入銀行支取款項,必須交驗本人的身份證件,在信、電匯憑證上注明證件名稱、號碼及發(fā)證機關,并在收款人簽蓋章處簽章;信匯憑簽章支取的,收款人的簽章必須與預留信匯憑證上的簽章相符。銀行審查無誤后,以收款人的姓名開立應解匯款及臨時存款賬戶,該賬戶只付不收,付完清戶,不計付利息。

  支取現(xiàn)金的,信、電匯憑證上必須有按規(guī)定填明的現(xiàn)金字樣,才能辦理。未填明現(xiàn)金字樣,需要支取現(xiàn)金的,由匯入銀行按照國家現(xiàn)金管理規(guī)定審查支付。轉(zhuǎn)賬支付的,應由原收款人向銀行填制支款憑證,并由本人交驗其身份證件辦理支付款項。該賬戶的款項只能轉(zhuǎn)入單位或個體工商戶的存款賬戶,嚴禁轉(zhuǎn)入儲蓄和信用卡賬戶。

  (三)匯兌的撤銷和退回

  匯款人對匯出銀行尚未匯出的款項可以申請撤銷。申請撤銷時,應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證件及原信、電匯回單。匯入銀行對于收款人拒絕接受的匯款,應即辦理退匯。匯入銀行對于向收款人發(fā)出取款通知,經(jīng)過2個月無法交付的匯款,應主動辦理退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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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委托收款

  (一)委托收款的概念和種類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的結(jié)算方式。委托收款結(jié)算款項的劃回方式,分郵寄和電報兩種,由收款人選用。

  (二)辦理委托收款的程序

  1.簽發(fā)委托收款憑證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樣;

  (2)確定的金額;

  (3)付款人名稱;

  (4)收款人名稱;

  (5)委托收款憑據(jù)名稱及附寄單證張數(shù);

  (6)委托日期;

  (7)收款人簽章。欠缺記載上列事項之一的,銀行不予受理。

  委托收款以銀行以外的單位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憑證必須記載付款人開戶銀行名稱;以銀行以外的單位或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個人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憑證必須記載收款人開戶銀行名稱;未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個人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憑證必須記載被委托銀行名稱。欠缺記載的,銀行不予受理。

  2.委托。收款人辦理委托收款應向銀行提交委托收款憑證和有關的債務證明。

  3.付款。銀行接到寄來的委托收款憑證及債務證明,審查無誤辦理付款。

  (1)以銀行為付款人的,銀行應在當日將款項主動支付給收款人。

  (2)以單位為付款人的,銀行應及時通知付款人,按照有關辦法規(guī)定,需要將有關債務證明交給付款人的應交給付款人,并簽收。付款人應于接到通知的當日書面通知銀行付款。

  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nèi)通知銀行付款的,視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銀行應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開始營業(yè)時,將款項劃給收款人。

  銀行在辦理劃款時,付款人存款賬戶不足支付的,應通過被委托銀行向收款人發(fā)出未付款項通知書。按照有關辦法規(guī)定,債務證明留存付款人開戶銀行的,應將其債務證明連同未付款項通知書郵寄被委托銀行轉(zhuǎn)交收款人。

  4.拒絕付款。付款人審查有關債務證明后,對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項需要拒絕付款的,可以辦理拒絕付款。

  (1)以銀行為付款人的,應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債務證明的次日起3日內(nèi)出具拒絕證明連同有關債務證明、憑證寄給被委托銀行,轉(zhuǎn)交收款人。

  (2)以單位為付款人的,應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nèi)出具拒絕證明,持有債務證明的,應將其送交開戶銀行。銀行將拒絕證明、債務證明和有關憑證一并寄給被委托銀行,轉(zhuǎn)交收款人。

  在同城范圍內(nèi),收款人收取公用事業(yè)費或根據(jù)國務院的規(guī)定,可以使用同城特約委托收款。必須具有收付雙方事先簽訂的經(jīng)濟合同,由付款人向開戶銀行授權(quán),并經(jīng)開戶銀行同意,報經(jīng)中國人民銀行當?shù)胤种信鷾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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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銀行卡

  (一)銀行卡的概念和分類

  銀行卡按是否具備透支功能分為信用卡和借記卡。

  銀行卡按發(fā)行對象分為單位卡和個人卡。

  (二)銀行卡的申領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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