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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經濟師考試《中級財稅》輔導:消費稅的檢查

更新時間:2013-07-30 10:12:57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一般銷售方式分為繳款提貨、預收貨款、分期收款等,對此檢查的內容與增值稅檢查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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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銷售收入的檢查

  1.一般銷售方式的檢查

  一般銷售方式分為繳款提貨、預收貨款、分期收款等,對此檢查的內容與增值稅檢查基本相同。與增值稅不同的是,消費稅實行的價內稅,其計提稅金的會計賬務處理為:

  借:營業(yè)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一應交消費稅

  “營業(yè)稅金及附加”賬戶主要反映的是消費稅、營業(yè)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資源稅等,但不包括增值稅。

  【例9-13】

  2.視同銷售方式檢查

  視同銷售行為在計算增值稅的同時,應計算相應的消費稅,并將消費稅計入相應的賬戶之中。即:借:在建工程(長期投資、應付職工薪酬)

  貸:應交稅費一應交消費稅

  企業(yè)發(fā)生視同銷售行為,其計稅價格確定順序為:

  (1)為納稅人生產的同類產品的當月銷售價格。如果當月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高低不同,應按加權平均計算。

  (2)當月無銷售價格的,應按照同類消費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

  (3)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時,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十利潤)/(1一消費稅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十利潤+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1一比例稅率)

  【例9-14】

  3.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計稅依據的檢查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是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

  對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或者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不論納稅人在財務上是否作銷售處理,都不得作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而應當按照銷售自制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

  (1)對受托方的檢查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于受托方交貨時由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確定計稅依據順序為:

  A 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稅

  B 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稅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的: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注意:

  “加工費”是受托方加工應稅消費品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費用(包括代墊輔助材料的實際成本,不包括增值稅稅金)

  (2)對委托方的檢查

  在對委托方進行稅務檢查中,如果發(fā)現其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受托方沒有代收代繳稅款,委托方要補繳稅款。

  (二)產品銷售數量的檢查

  1.銷售數量的檢查內容

  (1) 少開票,多發(fā)貨,轉移銷售收入;

  (2) 賬外結算,轉移銷售收入。

  2.銷售數量的檢查方法

  (1)以盤擠銷倒擠法。這種方法主要適用于產成品管理制度不夠健全的企業(yè)。

  本期產品銷售數量=上期產品結存數量+本期產品完工數量-本期產品結存數量

  (3) 以耗核產,以產核銷測定法。它適用于產品管理制度比較健全的企業(yè),運用時,應抓住主要耗用材料進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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