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經濟師考試《中級財稅》輔導:消費稅的檢查
(一)銷售收入的檢查
1.一般銷售方式的檢查
一般銷售方式分為繳款提貨、預收貨款、分期收款等,對此檢查的內容與增值稅檢查基本相同。與增值稅不同的是,消費稅實行的價內稅,其計提稅金的會計賬務處理為:
借:營業(yè)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一應交消費稅
“營業(yè)稅金及附加”賬戶主要反映的是消費稅、營業(yè)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資源稅等,但不包括增值稅。
【例9-13】
2.視同銷售方式檢查
視同銷售行為在計算增值稅的同時,應計算相應的消費稅,并將消費稅計入相應的賬戶之中。即:借:在建工程(長期投資、應付職工薪酬)
貸:應交稅費一應交消費稅
企業(yè)發(fā)生視同銷售行為,其計稅價格確定順序為:
(1)為納稅人生產的同類產品的當月銷售價格。如果當月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高低不同,應按加權平均計算。
(2)當月無銷售價格的,應按照同類消費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
(3)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時,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十利潤)/(1一消費稅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十利潤+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1一比例稅率)
【例9-14】
3.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計稅依據的檢查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是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
對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或者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不論納稅人在財務上是否作銷售處理,都不得作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而應當按照銷售自制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
(1)對受托方的檢查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于受托方交貨時由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確定計稅依據順序為:
A 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稅
B 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稅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的: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注意:
“加工費”是受托方加工應稅消費品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費用(包括代墊輔助材料的實際成本,不包括增值稅稅金)
(2)對委托方的檢查
在對委托方進行稅務檢查中,如果發(fā)現其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受托方沒有代收代繳稅款,委托方要補繳稅款。
(二)產品銷售數量的檢查
1.銷售數量的檢查內容
(1) 少開票,多發(fā)貨,轉移銷售收入;
(2) 賬外結算,轉移銷售收入。
2.銷售數量的檢查方法
(1)以盤擠銷倒擠法。這種方法主要適用于產成品管理制度不夠健全的企業(yè)。
本期產品銷售數量=上期產品結存數量+本期產品完工數量-本期產品結存數量
(3) 以耗核產,以產核銷測定法。它適用于產品管理制度比較健全的企業(yè),運用時,應抓住主要耗用材料進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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