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物業(yè)管理師考試講義: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更新時間:2014-12-03 10: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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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物業(yè)管理師考試《物業(yè)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相關知識點已經(jīng)整理更新,希望對各位考生朋友的備考,起到一定作用。
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違約責任是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依法應向對方承擔的民事責任。違約責任是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時產(chǎn)生的民事責任,它以合同有效為前提,可以由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nèi)約定。
1.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指基于一定的歸責事由而確定違約責任成立的法律原則。《合同法》第107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我國《合同法》采取的是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即不以違約人有過錯為條件,只要有違約行為,即構成違約。但是《合同法》中也規(guī)定了若干過錯責任:供電人的責任;承租人的保管責任;承攬人的責任;建設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的責任;寄存人未履行告知義務的責任;保管人的保管責任。
2.違約行為的形態(tài)
(1)預期違約。
(2)不能履行。
(3)拒絕履行。
(4)遲延履行。
(5)不完全履行。包括:1)瑕疵履行;2)加害給付。
(6)受領遲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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