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會計從業(yè)考試《財經法規(guī)》考點: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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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及適用范圍
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yè)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單位和個人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以使用支票。2007年7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宣布,支票可以實現全國范圍內互通使用。
支票的基本當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支票可以背書轉讓,但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不能背書轉讓。
(二)支票的種類
支票分為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和普通支票。現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金;轉賬支票只能用于轉賬;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也可用于轉賬;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劃兩條平行線的,為劃線支票,劃線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能支取現金。
(三)支票的出票
1.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
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有:(1)表明“支票”的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3)確定的金額;(4)付款人名稱;(5)出票日期;(6)出票人簽章。其中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2.支票的相對記載事項
支票的相對記載事項有:(1)付款地。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yè)場所為付款地;(2)出票地。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yè)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此外,支票上可以記載非法定記載事項,但這些事項并不發(fā)生支票上的效力。
3.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作成支票并交付之后,出票人必須在付款人處存有足夠可處分的資金,以保證支票票款的支付;當付款人對支票拒絕付款或者超過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應向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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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支票的付款
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
1.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 10 日內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guī)定。
2.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當在見票當日足額付款。
3.付款責任的解除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額的,對出票人不再承擔受委托付款的責任,對持票人不再承擔付款的責任。但是,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除外。
(五)支票的辦理要求
1.簽發(fā)支票的要求
(1)簽發(fā)支票應當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寫,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簽發(fā)現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現金的普通支票,必須符合國家現金管理的規(guī)定。
(3)支票的出票人簽發(fā)支票的金額不得超過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禁止簽發(fā)空頭支票。
(4)支票的出票人預留銀行簽章是銀行審核支票付款的依據;銀行也可以與出票人約定使用支付密碼,作為銀行審核支付支票金額的條件。
(5)出票人不得簽發(fā)與其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的,出票人不得簽發(fā)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
(6)出票人簽發(fā)空頭支票、簽章與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的地區(qū),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銀行應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額處以 5%但不低于 1000 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 2%的賠償金。對屢次簽發(fā)的,銀行應停止其簽發(fā)支票。
2.兌付支票的要求
(1)持票人可以委托開戶銀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持票人委托開戶銀行收款時,應作委托收款背書,在支票背面背書人簽章欄簽章,記載“委托收款”字樣、背書日期,在被背書人欄記載開戶銀行名稱,并將支票和填制的進賬單送交開戶銀行。
(3)持票人持用于轉賬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時,應在支票背面背書人簽章欄簽章,并將支票和填制的進賬單交送出票人開戶銀行。
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時,應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簽章”處簽章,持票人為個人的,還需交驗本人身份證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證件名稱、號碼及發(fā)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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