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營改增”后建筑業(yè)需避開哪些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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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征增值稅,絕大部分建筑企業(yè)都可以實質降低稅負,提高利潤。營改增不是狼來了,而是遲來的愛;但是,建筑企業(yè)也面臨諸多風險,需認真學習《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積極應對,厘清認識,做好風險管控與籌劃?,F將主要風險點作如下列示,供諸君參考:
一、接受或善意接受虛開發(fā)票的風險
長期以來,建筑企業(yè)存在較多的票據不規(guī)范和白條的問題,這是一項不容回避的事實。營改增之后,因啟用增值稅升級版,建筑企業(yè)接受專用發(fā)票并進行認證后,系統(tǒng)將完成自動比對,及時發(fā)現虛開。那種兜售的虛假發(fā)票將再無立足之地。
什么是發(fā)票虛開,這個內涵超出一般人的認知,除了發(fā)票本身是假的,即便是真票,但如果是以下情形,也為虛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fā)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yè)務情況不符的發(fā)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yè)務情況不符的發(fā)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yè)務情況不符的發(fā)票。”
營改增之后,建筑業(yè)采購需做到合同、發(fā)票、物流與現金流支付均一致。否則,將承擔嚴重的后果。建筑企業(yè)過去很多是項目承包與掛靠方式,項目相關的產、供、銷與資金收付均自成一體、分開操作。傳統(tǒng)模式顯然與“四相符”的管理要求不符,需要做大的改變。
【相關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5]192號)
即便如此,建筑企業(yè)也不排除、仍有可能存在善意接受虛開發(fā)票情形。比如,上游供應商接受虛開,也可能讓下家受到牽連。盡管采購業(yè)務真實并支付了相關的貨款,但一旦被認定為善意接受虛開,雖不罰款,也要將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遭受損失。如筆者曾撰文《善意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三鋼閩光不應該吞咽4600萬元的苦果》。
【相關依據】
國稅發(fā)[2000]18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7]124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已抵扣稅款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
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33號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征補稅款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有關問題的公告
二、增值稅進項稅額少轉、遲轉或多轉的風險
1、少轉、遲轉風險:當采購物品用于簡易征稅辦法、集體福利、個人消費、餐飲娛樂支出、居民日常服務時,相關采購發(fā)票的進項稅額,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對于建筑企業(yè)財務人員而言,增值稅是全新知識,且核算與管理難度均遠大于從前;特別是對于采購材料是否用于簡易征稅辦法的特定項目,如果未與項目管理部門有效溝通,容易出現少轉或未及時轉出的風險。
此外,對于建筑企業(yè)而言,還需要轉出的主要有購進貨物、在產品、產成品、在建工程及不動產的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guī)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一旦發(fā)生,所有與之關相關的采購進項稅額均需轉出。這也存在較大的工作量。對于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可以以當期凈值和適用稅率計算,分別在已抵扣和未抵扣(40%需在收到發(fā)票第2年抵扣)的進項稅額中轉出;對于建筑企業(yè)的在產品而言,工期長、耗用材料等進項較多,同時因工地與財務管理部門相距甚遠,如果信息傳遞不及時,是否是因管理不善所致,也難以及時、準確轉出。
2、多轉風險:除上述因信息不對稱、核算或定性不準確(非正常損失)所致的多轉外,還有同時用于應稅和簡易征稅、集體福利等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很多財務人員,錯誤地按比例,也一并轉出,造成誤轉、多轉。相關依據為:
附件1,第27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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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延遲繳納稅款、補交滯納金的風險
建筑企業(yè)營改增之后,納稅義務時間為:
附件1、第45條:
“(一)納稅人發(fā)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fā)票的,為開具發(fā)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二)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根據上述規(guī)定,建筑企業(yè)納稅義務時間應為:
1、簽署合同,收到首筆預付款,為收到當日;
2、在提供建筑服務期間,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收到款項日和開具發(fā)票日三者以最早的時間為納稅義務時間;
3、如果提供服務期間未收到款項,且合同未約定付款日,則以服務完成的當天為納稅義務時間。
在過去征收營業(yè)稅期間,納稅時間常與開票日同步;而一旦改征增值稅,財務人員需要強化納稅義務時間意識,否則會因推遲繳納、出現補交滯納金的風險。
四、視同銷售范圍擴大、未申報納稅的風險
營改增后,視同銷售范圍要大于原營業(yè)稅,具體新增了所有向其他單位或個人無償提供服務的情形(公益除外):
財稅[2016]36號為:
第十四條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而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為:
第五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發(fā)生應稅行為:
(一)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二)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筑物后銷售,其所發(fā)生的自建行為;
(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基本把第十條征稅范圍為“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全部拓寬為既包括有償,又包括了無償;而過去僅限于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比如,過去企業(yè)之間無償借款、關聯(lián)方之間無償提供建筑周轉材料、無償提供品質管理等都存在需視同繳稅的風險。這也是營改增之后除建筑行業(yè)之外的所有行業(yè)均需引起重視的一個變化點。
五、面臨被“雙打”的風險
營改增之后,建筑業(yè)納稅地點在不同縣(區(qū))的,既需在項目服務發(fā)生地預繳,也要回機構所在地納稅申報;而跨省項目,如果預繳額大于申報應納稅額的,還需國家稅務總局通知,兩地的管理機關均有監(jiān)管的權利,需要與服務地和機構所在地稅務管理機關有效溝通,平衡兩地的利益。有關表格如下:
0000000001
六、財務未分開進行會計核算、從高適用稅率的風險
營改增之后,建筑企業(yè)兼營情形會普遍存在,文件要求需分開核算,
如附件1,第三十九條:
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附件2一(一):
試點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稅率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一般納稅人增值稅會計核算,對于建筑業(yè)財務人員專業(yè)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特別是對于既有一般計稅方法,又有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建筑企業(yè),需要財務人員認真學習,適應變化。能充分依托財務軟件,合理設置明細會計核算賬目和項目輔助核算,或者對不同項目另建專賬核算,否則容易被從高適用稅率,多繳增值稅。
七、其他風險
1、認識風險:未高度重視、積極應對,以為營改增只與財務人員相關;
2、采購決策風險:為降低增值稅稅負率,一味要求供應商提供專用發(fā)票,反而增高采購成本的風險;
3、甲供工程、清包工建筑服務風險:沒有與價格聯(lián)動,合理選擇征稅方式;
4、銷售定價與籌劃風險:未很好理解增值稅原理,錯誤定價,損失利潤的風險。
總之,營改增對于建筑企業(yè)而言,既有難得機遇,也有諸多挑戰(zhàn),建筑企業(yè)從業(yè)者需認真學習與消化,適時調整購銷策略,與合作伙伴分享營改增大蛋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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