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經(jīng)濟師考試《中級財稅》考點消費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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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了解消費稅的概念
二、熟悉消費稅的納稅人
三、掌握消費稅的征收范圍
煙,酒及酒精,化妝品,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車輪胎,摩托車,小汽車,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
四、消費稅的稅率(無須記具體稅率)
(一)熟悉消費稅的稅率形式――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
征稅方式 | 范圍 |
復合征稅 | 卷煙、白酒 |
定額稅率 | 啤酒、黃酒、成品油 |
比例稅率 | 其他應稅消費品 |
掌握從高適用稅率的情形,尤其注意:納稅人將應稅消費品與非應稅消費品以及適用稅率不同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根據(jù)組合產(chǎn)制品的銷售金額按應稅消費品中適用最高稅率的消費品稅率征稅。
(二)了解適用稅率的特殊規(guī)定
五、掌握消費稅的計稅依據(jù)
一般情況下,對于同一個納稅人的同一項經(jīng)濟行為而言,如果既征增值稅,又征消費稅,其增值稅與消費稅的計稅銷售額相同。
(一)自行銷售應稅消費品的計稅依據(jù)
1.銷售數(shù)量――啤酒、黃酒、成品油、卷煙、白酒
2.銷售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不包括:
(1)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稅款;
(2)同時符合兩項條件的代墊運費
(3)同時符合三項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注意:白酒生產(chǎn)企業(yè)隨應稅白酒的銷售而向購貨方收取的“品牌使用費”應繳納消費稅。
3.特殊規(guī)定
(1)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按門市部對外銷售價格和銷售數(shù)量計稅。
(2)納稅人自產(chǎn)的應稅消費品用于換取生產(chǎn)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應按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jù)。
(二)自產(chǎn)自用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
用于連續(xù)生產(chǎn)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其它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
計稅依據(jù):售價、組價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
注意:
①既是增值稅的組成計稅價格,也是消費稅的組成計稅價格
②成本利潤率按消費稅的成本利潤率計算
(三)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
委托加工: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的行為屬于委托加工行為。注意假委托加工的情形。
委托加工計稅價格的確定:售價、組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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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掌握消費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情形 | 類別 | 應納稅額的計算 | |
(一)自行銷售應稅消費品 | 1.從量定額――黃酒、啤酒、成品油 | 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數(shù)量×單位稅額 | |
2.從價定率 | 應納稅額=銷售額×稅率 | ||
3.復合計稅――卷煙、白酒 | 應納稅額=銷售數(shù)量×定額稅率+銷售額×稅率 | ||
(二)自產(chǎn)自用應稅消費品 | 1.應納稅額=同類消費品銷售單價×自產(chǎn)自用數(shù)量×稅率 | ||
2.沒有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 |
|||
(三)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 | 1.應納稅額=受托方同類消費品銷售單價×委托加工數(shù)量×適用稅率 | ||
2.受托方?jīng)]有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
|||
(四)進口應稅消費品 | 1.從價定率 |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 |
|
2.從量定額 | 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數(shù)量×單位稅額 | ||
3.進口卷煙 | #FormatImgID_0#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比例稅率+應稅消費品數(shù)量×單位稅額 |
(五)外購、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稅款的扣除
納稅人用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消費品生產(chǎn)應稅消費品的,可以按生產(chǎn)領用數(shù)量扣除已稅消費稅的稅款。
(1)按生產(chǎn)領用數(shù)量抵扣已納消費稅
(2)除石腦油外,其他的要求必須是同類消費品抵稅;
(3)酒及酒精、成品油(除石腦油、潤滑油外)、小汽車,高檔手表,游艇,不抵稅。
七、熟悉消費稅的征收管理: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納稅期限、納稅地點
注意:委托個人加工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向其機構(gòu)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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