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經濟師考試中級保險專業(yè)考點預習: 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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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險合同
第一節(jié) 保險合同概述
一、保險合同的概念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二、保險合同的種類:
(一)財產保險合同和人身保險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
人身保險合同: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
(二)定額保險合同和損失補償保險合同
以保險合同的保障性質為標準,人身保險合同就是定額保險合同;各種財產保險合同均屬于損失保險合同;
(三)足額、不足額和超額保險合同——以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關系為標準:
超額保險合同超過部分無效;
(四)定值保險合同和不定值保險合同
A、海洋貨物運輸保險、船舶運輸保險―――定值;B、不定值,事故發(fā)生時再確定;
(五)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
第二節(jié) 保險合同的訂立
一、保險合同訂立的原則
(一)平等互利、協(xié)商一致;(二)自愿訂立原則;(三)合法性原則
二、保險合同訂立的程序
要約和承諾――投保和承保;
實務上表現:投保-要約
體現為索取投保單,如實填寫,認可費率和條款,交保險人。到達保險人生效;
承保-承諾 體現為經審核認為符合條件,在投保單上簽字蓋章并通知投保人的,構成承諾;
反復過程,簽發(fā)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不能只蓋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內部職能部門印章
第三節(jié) 保險合同的內容與形式
一、保險合同內容概述
保險合同的內容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主要通過保險條款加以固定;分為:必要條款和非必要條款。
特約條款;
保險合同應當包括如下事項:
①保險人名稱和住所。②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③保險標的④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⑤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⑥保險金額。⑦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⑧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⑨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⑩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二、保險合同基本條款的含義:
(一)當事人和關系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保險標的;
(三)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明示的,不允許默示;
(四)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保險人實際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的時間可能不在保險期限以內;
(五)保險價值; (六)保險金額;財產保險、人身保險;
(七)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八)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九)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十)訂立合同的日期;
三、保險合同的形式
(一)投保單;
(二)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不構成合同成立的要件,而是義務;
(三)暫保單,具有同等效力;
(四)其他書面協(xié)議。
第四節(jié) 保險合同的履行
一、投保人對保險合同的履行
(一)交付保險費義務的履行
原則:在保險人所在地履行,對于財產保險合同,可以以訴訟方式;對于人身保險合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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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義務的履行
1.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義務的履行;
2.違反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義務的法律后果;
(三)保險標的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履行;
我國《保險法》規(guī)定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僅適用于財產保險合同,而不適用于人身保險合同;
產生的法律后果:
1、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2、增加的危險,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保險事故通知義務的履行;
(五)投保人對施救義務的履行;
(六)提供單證義務的履行;
二、保險人對保險合同的履行
(一)保險人對簽發(fā)保險單義務的履行;
(二)保險人對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義務的履行;
1.索賠 索賠權人義務:時效,財產保險2年,人壽保險5年;
2.保險理賠:10日內履行,60日內不能確定的先行支付;
(三)保險人對支付有關費用義務的履行;
(四)保險人對附隨義務的履行;
1.通知的義務;2.保密的義務;
第五節(jié) 保險合同的變更和權利義務終止
一、保險合同的變更:
書面,應當由保險人在原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投保人和保險變更保險合同的,一般不必征得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同意,但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必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
(一)保險合同變更的要件
保險合同的變更必須符合如下條件,才產生變更的效力:
①保險合同的變更必須以合法有效的保險合同的存在為前提。②保險合同的變更可因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的規(guī)定發(fā)生。③保險合同的變更必須符合法定形式。
(二)保險合同變更的效力
(三)保險合同變更的程序
二、保險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保險合同解除
解除保險合同必須符合如下條件:
?、俦kU合同解除的對象是依法成立的有效保險合同。
?、谠摫kU合同尚處于履行或正在履行但尚未履行完畢這兩個階段,保險合同一旦履行完畢,也不存在保險合同的解除,而僅涉及到保險合同的終止問題。
?、郾kU合同解除必須具備一定條件。
?、鼙kU合同的解除必須存解除行為。
?、菹碛薪獬龣嗟囊环奖仨氃诜煞ㄒ?guī)、當事人約定或合理期限內行使保險合同的解除權。
(二)保險合同的解約權人:保險人和投保人
(三)保險合同解除權在當事人之間合理配置的立法原則
投保人以任意解除合同為原則,以不能解除為例外;
保險人以不能解除合同為原則,以能解除為例外;
(四)保險合同解除權的類型
1.約定解除,保險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不是保險法規(guī)定的范圍;
2.法定解除:
1)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2)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違法行為;3)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應盡的責任;4)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5)人身合同效力中止兩年;6)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增加。7)保險標的發(fā)生部分損失。
(五)保險合同解除的程序
(六)保險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
人身保險合同,儲蓄性,兩年以內的扣手續(xù)費,退還;交費兩年以上的,退還現金價值;
財產保險合同,看保險責任是否已經開始,開始的按日期折合,沒有開始的,退還;
2.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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