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會計從業(yè)資格考試答疑:稅務行政復議范圍有哪些?
問題:稅務行政復議范圍有哪些?
解答:
稅務行政復議范圍
稅務行政復議是指當事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及其他稅務當事人)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法向上一級稅務機關(復議機關)提出申請,復議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作出裁決。
(1)征稅行為;
(2)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3)發(fā)票管理行為,包括發(fā)售、收繳、代開發(fā)票等;
(4)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zhí)行措施;
(5)行政處罰行為,包括罰款、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頒發(fā)稅務登記;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jīng)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行政賠償;行政獎勵;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7)資格認定行為;
(8)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9)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10)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2)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對上述第1項規(guī)定的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對上述第1項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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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議管轄
對各級國家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對國家稅務總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最終裁決。
對各級地方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其上一級地方稅務局或該稅務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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