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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實訓:土地增值稅清算實行核定征收的條件

更新時間:2020-05-22 13:49:33 來源:環(huán)球網校 瀏覽47收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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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環(huán)球網校小編分享“會計實訓:土地增值稅清算實行核定征收的條件”本文分享了土地增值稅清算實行核定征收的條件,希望涉及到此稅務處理的學員注意哦!

在會計實務中,土地增值稅是指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以轉讓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減除法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jù)向國家繳納的一種稅賦,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那么在土地增值稅清算中符合什么條件,可實行核定征收?

問:在土地增值稅清算中符合什么條件,可實行核定征收?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guī)程〉的通知》(國稅發(fā)〔2009〕91號)規(guī)定,在土地增值稅清算中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實行核定征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2.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3.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確定轉讓收入或扣除項目金額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企業(yè)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清算手續(xù),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報的計稅依據(jù)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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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編輯:劉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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