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實訓:購買“交強險”的車輛改為自行申報車船稅了嗎?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稅費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9號)規(guī)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在全國推行財產(chǎn)和行為稅合并申報。合并申報上線后,細心的納稅人發(fā)現(xiàn)以前在保險公司代收代繳車船稅的車輛信息也出現(xiàn)在了當期未申報稅源中,以前這些車輛在投保“交強險”時保險公司就直接代收代繳了,這是要改為自行申報的節(jié)奏嗎?
問題一:
購買“交強險”的車輛改為自行申報車船稅了嗎?
答:根據(jù)《上海市車船稅實施規(guī)定》第五條規(guī)定:“車船稅按年申報,分月計算,一次性繳納。納稅人應當在年度終了前,繳清當年度應納的車船稅。但有下列情形的,分別按照以下申報納稅期限繳納:(一)機動車輛在投保“交強險”時尚未繳納當年度車船稅的,在投保的同時,向保險機構繳納。……”
所以,購買“交強險”的機動車輛,仍然是在投保的同時,向保險機構繳納。
問題二:
那購買“交強險”的車輛出現(xiàn)在當期未申報稅源中,我不用管它嗎?
答:車船稅申報時發(fā)現(xiàn)有稅源在繳納交強險時已由或?qū)⒂杀kU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相應車輛若無需自行申報,可取消勾選,避免重復繳稅。
還可以在車船稅稅源采集界面對車輛信息進行修改/新增/刪除車船稅稅源信息操作。
問題三:
如果我不小心做了自行申報怎么辦?
答:情況1、《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5號)中規(guī)定:“對已經(jīng)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的納稅人,保險機構在銷售交強險時,不再代收代繳車船稅,但應根據(jù)納稅人出示的完稅憑證原件,將上述車輛的完稅憑證號和出具該憑證的稅務機關名稱錄入交強險業(yè)務系統(tǒng)。”
自行申報了也不要著急,拿著自行申報車船稅的完稅憑證,去保險公司投保時提供給保險公司,就不會重復繳納啦。
情況2、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船稅征管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2號)第五條規(guī)定,納稅人在購買“交強險”時,由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的,憑注明已收稅款信息的“交強險”保險單,車輛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再征收該納稅年度的車船稅。再次征收的,車輛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應予退還。所以,如果確實已經(jīng)重復繳納的,可以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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