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一級建造師考試《工程法規(guī)》考點20:建設工程合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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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一級建造師考試《工程法規(guī)》考點20:建設工程合同制度
『合同的法律特征與訂立原則』
1.合同的概念與法律特征
項目 |
內容 |
概念 |
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 |
法律特征(四特征) |
·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 |
2.合同的分類(六大類)
分類依據(jù) |
合同類別 |
內涵 |
根據(jù)法律是否明文規(guī)定了合同的名稱 |
有名合同 |
也稱典型合同,法律上賦予專門名稱,設定專門規(guī)范的合同(直接適用該類合同的相關規(guī)定) |
無名合同 |
也稱非典型合同,法律上未規(guī)定專門名稱和專門規(guī)則的合同(適用合同法的一般規(guī)則+比照最相類似的有名合同規(guī)則) |
|
根據(jù)當事人是否相互負有給付義務 |
雙務合同 |
當事人之間互相承擔義務,形成對價關系,如施工合同 |
單務合同 |
一方承擔義務,另一方只享有權利,如贈與合同、無償委托合同、無償保管合同 |
|
根據(jù)合同是否需要交付標的物 |
諾成合同(不要物合同) |
指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標的物,如買賣合同 |
實踐合同(要物合同) |
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如保管合同 |
|
根據(jù)法律對合同的形式是否有特定要求 |
要式合同 |
法律規(guī)定必須采取特定形式 |
不要式合同 |
當事人可以選擇合同形式 |
|
根據(j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是否存在對價關系 |
有償合同 |
一方得到利益必須支付相應代價 |
無償合同 |
一方取得利益時不支付任何代價,如贈與合同 |
|
按合同間的主從關系 |
主合同 |
是能夠獨立存在的合同 |
從合同 |
依附于主合同方能存在的合同 |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設計、施工合同,本質上是特殊的承攬合同。
『合同的要約與承諾』
1.合同訂立的兩大階段
2.要約與要約邀請
3.要約的相關規(guī)定
4.要約的撤回與撤銷
5.要約不得撤銷的情況
6.承諾的相關規(guī)定
7.建設工程領域重要文件的本質
8.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
■書面形式(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口頭形式
■其他形式(如登記)
9.發(fā)包人與承包人的主要義務
『建設工程工期』
1.開工日期
2.暫停施工
3.暫停施工或工期拖延等情況下賠償判定原則(是否為承包人原因)
4.竣工日期
5.特殊情況下實際竣工日期的確定
『工程價款的支付』
1.合同重要條款空缺的處理(三步曲)
簽訂補充協(xié)議
按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
按合同法的原則執(zhí)行
2.價款或履行期限不明確時的處理原則
3.合同價款的確定方式(合同類型)
4.黑白合同(陰陽合同)的處理
5.工程價款的結算
6.合同價款調整的情形
7.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
8.建設工程墊資(帶資承包)問題
9.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三個合同)
『建設工程賠償損失』
1.賠償損失的內涵
賠償損失是合同違約方違反合同義務所產生的責任
賠償損失具有補償性,是強制違約方給非違約方所受損失的一種補償
賠償損失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可約定數(shù)額,也可約定計算方法
賠償損失以賠償非違約方實際遭受的全部損害為原則(補償性原則)
2.承擔賠償損失責任的構成要件
具有違約行為
造成損失后果
違約行為與財產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違約人有過錯,或者雖無過錯,但法律規(guī)定應當賠償
3.賠償損失的數(shù)額與范圍
4.約定違約金高于或低于實際損失時的處理
約定違約金低于實際損失,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約定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5.非違約方的減損義務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6.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賠償損失
『無效合同』
1.合同的生效與合同的成立
2.無效合同的特征
具有違法性
具有不可履行性
自訂立之時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3.無效合同的主要類型(五類)
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如存在欺詐但沒有損害國家利益,合同為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并不要求造成損害后果)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必須是違反強制性標準)
4.免責條款
5.建設工程無效施工合同的主要情形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的
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6.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7.無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結算
『效力待定合同』
1.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guī)定,其合同效力能否發(fā)生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才能生效。
2.效力待定合同的類型
『合同的履行、變更、轉讓』
1.合同的履行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2.合同的變更
3.合同權利的轉讓
4.合同不得轉讓的情況
合同性質不得轉讓(如和人身相關的合同)
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如不得轉包)
5.合同義務轉讓
6.合同中權利義務的一并轉讓
『可撤銷合同』
1.可撤銷合同的概念
因意思表示不真實,通過有撤銷權的機構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意思表示歸于無效的合同。
2.可撤銷合同的種類(四大類十六字口訣)
4.撤銷權的滅失(二選一)
5.被撤銷合同的法律后果(與無效合同法律后果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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