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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一級建造師考試《工程法規(guī)》考點20:建設工程合同制度

更新時間:2020-04-08 14:04:21 來源:環(huán)球網(wǎng)校 瀏覽144收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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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一級建造師考試《工程法規(guī)》考點20:建設工程合同制度

『合同的法律特征與訂立原則』

1.合同的概念與法律特征

項目

內容

概念

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

法律特征(四特征)

·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
·合同的當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且雙方自愿協(xié)商
·合同的目的性在于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合同的成立必須有兩個以上當事人,且意思表示一致

2.合同的分類(六大類)

分類依據(jù)

合同類別

內涵

根據(jù)法律是否明文規(guī)定了合同的名稱

有名合同

也稱典型合同,法律上賦予專門名稱,設定專門規(guī)范的合同(直接適用該類合同的相關規(guī)定)

無名合同

也稱非典型合同,法律上未規(guī)定專門名稱和專門規(guī)則的合同(適用合同法的一般規(guī)則+比照最相類似的有名合同規(guī)則)

根據(jù)當事人是否相互負有給付義務

雙務合同

當事人之間互相承擔義務,形成對價關系,如施工合同

單務合同

一方承擔義務,另一方只享有權利,如贈與合同、無償委托合同、無償保管合同

根據(jù)合同是否需要交付標的物

諾成合同(不要物合同)

指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標的物,如買賣合同

實踐合同(要物合同)

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如保管合同

根據(jù)法律對合同的形式是否有特定要求

要式合同

法律規(guī)定必須采取特定形式

不要式合同

當事人可以選擇合同形式

根據(j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是否存在對價關系

有償合同

一方得到利益必須支付相應代價

無償合同

一方取得利益時不支付任何代價,如贈與合同

按合同間的主從關系

主合同

是能夠獨立存在的合同

從合同

依附于主合同方能存在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設計、施工合同,本質上是特殊的承攬合同。

『合同的要約與承諾』

1.合同訂立的兩大階段

2.要約與要約邀請

3.要約的相關規(guī)定

4.要約的撤回與撤銷

5.要約不得撤銷的情況

6.承諾的相關規(guī)定

7.建設工程領域重要文件的本質

8.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

■書面形式(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口頭形式

■其他形式(如登記)

9.發(fā)包人與承包人的主要義務

『建設工程工期』

1.開工日期

2.暫停施工

3.暫停施工或工期拖延等情況下賠償判定原則(是否為承包人原因)

4.竣工日期

5.特殊情況下實際竣工日期的確定

『工程價款的支付』

1.合同重要條款空缺的處理(三步曲)

簽訂補充協(xié)議

按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

按合同法的原則執(zhí)行

2.價款或履行期限不明確時的處理原則

3.合同價款的確定方式(合同類型)

4.黑白合同(陰陽合同)的處理

5.工程價款的結算

6.合同價款調整的情形

7.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

8.建設工程墊資(帶資承包)問題

9.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三個合同)

『建設工程賠償損失』

1.賠償損失的內涵

賠償損失是合同違約方違反合同義務所產生的責任

賠償損失具有補償性,是強制違約方給非違約方所受損失的一種補償

賠償損失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可約定數(shù)額,也可約定計算方法

賠償損失以賠償非違約方實際遭受的全部損害為原則(補償性原則)

2.承擔賠償損失責任的構成要件

具有違約行為

造成損失后果

違約行為與財產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違約人有過錯,或者雖無過錯,但法律規(guī)定應當賠償

3.賠償損失的數(shù)額與范圍

4.約定違約金高于或低于實際損失時的處理

約定違約金低于實際損失,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約定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5.非違約方的減損義務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6.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賠償損失

『無效合同』

1.合同的生效與合同的成立

2.無效合同的特征

具有違法性

具有不可履行性

自訂立之時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3.無效合同的主要類型(五類)

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如存在欺詐但沒有損害國家利益,合同為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并不要求造成損害后果)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必須是違反強制性標準)

4.免責條款

5.建設工程無效施工合同的主要情形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的

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6.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7.無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結算

『效力待定合同』

1.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guī)定,其合同效力能否發(fā)生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才能生效。

2.效力待定合同的類型

『合同的履行、變更、轉讓』

1.合同的履行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2.合同的變更

3.合同權利的轉讓

4.合同不得轉讓的情況

合同性質不得轉讓(如和人身相關的合同)

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如不得轉包)

5.合同義務轉讓

6.合同中權利義務的一并轉讓

『可撤銷合同』

1.可撤銷合同的概念

因意思表示不真實,通過有撤銷權的機構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意思表示歸于無效的合同。

2.可撤銷合同的種類(四大類十六字口訣)

4.撤銷權的滅失(二選一)

5.被撤銷合同的法律后果(與無效合同法律后果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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