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轉發(fā)《 關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和本市實施意見的通知的通知
【考試須知】
各區(qū)縣財政局、稅務局,市財政監(jiān)督局,市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現(xiàn)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財稅〔2009〕124號)轉發(fā)給你們,并結合本市實際,提出具體實施意見如下,請一并貫徹執(zhí)行。
一、由本市區(qū)縣級以上機構編制部門直接管理其機構編制的群眾團體,應提供下列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申請。
1.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書面報告;
2.縣級以上各級黨委、政府或機構編制部門印發(fā)的“三定”規(guī)定;
3.組織章程;
4.申請前三年(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登記年限)的資金來源(包括總收入)、使用情況(包括總支出和用于公益活動的支出),財務報告,開展募捐、接受捐贈、提供資助等活動情況,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或注冊稅務師的鑒證報告。
主管稅務機關按《通知》規(guī)定進行審核,對符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單位,在三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報市國家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市稅務局)。
二、市稅務局應及時會同市財政局對申請公益性群眾團體的捐贈稅前扣除資格進行會審確認,經批準后,在上海財稅網站(網址:www.csj.sh.gov.cn)上及時公布繼續(xù)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和新獲得公益險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群眾團體名單。
三、取消公益性社會團體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管理
各級財政部門及主管稅務機關在日常管理中發(fā)現(xiàn)公益性群眾團體存在《通知》第九條情形之一,或者接到公益性群眾團體按《通知》第十一條規(guī)定報告的情況的,應將有關情況上報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將抽調相關人員對上述情況聯(lián)合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市財政局、市稅務局會審確認取消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并在上海財稅網站(網址:www.csj.sh.gov.cn)上及時予以公布。
四、公益性捐贈票據管理
1.票據的購買和使用
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群眾團體應到同級財政票據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xù),并購買《上海市接受公益性救濟性捐贈專用票據》。
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群眾團體在接受捐贈或辦理轉贈時,應在《上海市接受公益性救濟性捐贈專用票據》上,注明捐贈單位名稱,并加蓋接受捐贈或轉贈單位的財務專用章;對個人索取票據的,應注明捐款人姓名和身份證件種類、號碼。
納稅人實施公益性捐贈時,應向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群眾團體索取票據,并據此按稅法規(guī)定在企業(yè)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2.票據的保管、銷毀和收回
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群眾團體必須妥善保管《上海市接受公益性救濟性捐贈專用票據》,制定相關票據管理內控制度,委派專人保管票據,票據的存根聯(lián)保存期限為五年。
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群眾團體一旦失去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必須將剩余未使用的《上海市接受公益性救濟性捐贈專用票據》交還同級財政票據管理部門,并辦理相關票據清繳手續(xù)。各主管稅務機關應協(xié)助財政部門做好票據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五、本通知發(fā)布前已經取得和未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群眾團體,均應按本通知的規(guī)定提出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申請,并按規(guī)定使用《上海市接受公益性救濟性捐贈專用票據》。
六、本通知從2008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一O年九月六日
財稅[2009]124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現(xiàn)對企業(yè)和個人通過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guī)定不需進行社團登記的人民團體以及經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的社會團體(以下統(tǒng)稱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企業(yè)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用于公益事業(yè)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yè)依照國家統(tǒng)一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計算的大于零的數(shù)額。
二、個人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向公益事業(yè)的捐贈支出,按照現(xiàn)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相關政策規(guī)定準予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三、本通知第一條和第二條所稱的公益事業(yè),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yè)捐贈法》規(guī)定的下列事項:
(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體育事業(yè);
(三)環(huán)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ㄋ模┐龠M社會發(fā)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yè)。
四、本通知第一條和第二條所稱的公益性群眾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群眾團體:
?。ㄒ唬┓稀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guī)定的條件;
?。ǘ┛h級以上各級機構編制部門直接管理其機構編制;
?。ㄈ邮芫栀浀氖杖胍约坝镁栀浭杖脒M行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且申請前連續(xù)3年接受捐贈的總收入中用于公益事業(yè)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五、符合本通知第四條規(guī)定的公益性群眾團體,可按程序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ㄒ唬┯芍醒霗C構編制部門直接管理其機構編制的群眾團體,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提出申請;
?。ǘ┯煽h級以上地方各級機構編制部門直接管理其機構編制的群眾團體,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部門提出申請;
?。ㄈΨ蠗l件的公益性群眾團體,按照上述管理權限,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部門分別每年聯(lián)合公布名單。名單應當包括繼續(xù)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和新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群眾團體,企業(yè)和個人在名單所屬年度內向名單內的群眾團體進行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可以按規(guī)定進行稅前扣除。
六、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群眾團體,需報送以下材料:
?。ㄒ唬┥暾垐蟾?;
?。ǘ┛h級以上各級黨委、政府或機構編制部門印發(fā)的“三定”規(guī)定;
?。ㄈ┙M織章程;
(四)申請前相應年度的受贈資金來源、使用情況,財務報告,公益活動的明細,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或注冊稅務師的鑒證報告。
七、公益性群眾團體在接受捐贈時,應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部門印制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者《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lián),并加蓋本單位的印章;對個人索取捐贈票據的,應予以開具。
八、公益性群眾團體接受捐贈的資產價值,按以下原則確認:
?。ㄒ唬┙邮芫栀浀呢泿判再Y產,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計算;
?。ǘ┙邮芫栀浀姆秦泿判再Y產,應當以其公允價值計算。捐贈方在向公益性群眾團體捐贈時,應當提供注明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的證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證明,公益性群眾團體不得向其開具公益性捐贈票據或者《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lián)。
九、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群眾團體,應取消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ㄒ唬┣?年接受捐贈的總收入中用于公益事業(yè)的支出比例低于70%的;
?。ǘ┰谏暾埞嫘跃栀浂惽翱鄢Y格時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ㄈ┐嬖谔颖芾U納稅款行為或為他人逃避繳納稅款提供便利的;
?。ㄋ模┐嬖谶`反該組織章程的活動,或者接受的捐贈款項用于組織章程規(guī)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況的;
(五)受到行政處罰的。
被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群眾團體,存在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的,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對存在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情形的公益性群眾團體,應對其接受捐贈收入和其他各項收入依法補征企業(yè)所得稅。
十、對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發(fā)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照財政、稅務部門聯(lián)合發(fā)布的名單,接受捐贈的群眾團體位于名單內,則企業(yè)或個人在名單所屬年度發(fā)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可按規(guī)定進行稅前扣除;接受捐贈的群眾團體不在名單內,或雖在名單內但企業(yè)或個人發(fā)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屬于名單所屬年度的,不得扣除。
十一、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群眾團體,應自不符合本通知第四條規(guī)定條件之一或存在本通知第九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可暫時明確其獲得資格的次年內企業(yè)向該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得稅前扣除,同時提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或省級財政、稅務部門明確其獲得資格的次年不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十二、本通知從2008年1月1日起執(zhí)行。本通知發(fā)布前已經取得和未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群眾團體,均應按本通知規(guī)定提出申請。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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