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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法律:法院審理期貨糾紛案若干問題規(guī)定(8)

更新時間:2011-06-30 10:52:12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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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保證合約履行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期貨公司未按照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的要求,履行相應的金錢給付義務,期貨交易所亦未代期貨公司履行,造成交易對方損失的,期貨交易所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期貨交易所代期貨公司履行義務或者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不履行義務的一方追償。

  所謂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又稱每日盯市制度,是指每日交易結束后,交易所按當日各合約結算價結算所有合約的盈虧、交易保證金、手續(xù)費、稅金等費用,對應收應付的款項實行凈額一次劃轉,相應增加或減少會員的結算準備金。經紀會員負責按同樣的方法對客戶進行結算。

  第四十九條 期貨交易所未代期貨公司履行期貨合約,期貨公司應當根據客戶請求向期貨交易所主張權利。

  期貨公司拒絕代客戶向期貨交易所主張權利的,客戶可直接起訴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可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五十條 因期貨交易所的過錯導致信息發(fā)布、交易指令處理錯誤,造成期貨公司或者客戶直接經濟損失的,期貨交易所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其能夠證明系不可抗力的除外。

  注意:

  1、強調造成期貨公司或客戶直接損失,不包括間接損失,如主張銀行同期利息、相關交通費用則不會支持。

  2、不可抗力免責

  第五十一條 期貨交易所依據有關規(guī)定對期貨市場出現的異常情況采取合理的緊急措施造成客戶損失的,期貨交易所不承擔賠償責任。

  期貨公司執(zhí)行期貨交易所的合理的緊急措施造成客戶損失的,期貨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異常情況:

  如果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宣布進入異常情況,采取緊急措施化解風險:(一)地震、水災、火災等不可抗力或計算機系統故障等不可歸責于交易所的原因導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二)會員出現結算、交割危機,對市場正在產生或者將產生重大影響;(三)當出現本規(guī)則第七十一條情況并采取相應措施后仍未化解風險;(四)交易所規(guī)定的其他情況。 出現前款第(一)項異常情況,交易所總經理可以采取調整開市收市時間、暫停交易 的緊急措施;出現前款第(二)、(三)、(四)項異常情況時,理事會可以決定采取調整開市收市時間、暫停交易、調整漲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證金、限期平倉、強行平倉、限制出金等緊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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