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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法律 學習輔導之:公司治理(1)

更新時間:2011-07-18 14:20:5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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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期貨公司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系:

  (一)期貨公司與其控股股東應當嚴格分開,獨立經營,獨立核算。

  本辦法第三十四條

  (二)期貨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超越期貨公司股東會、董事會任免有關人員,或者非法干預經營管理活動。

  (三)期貨公司不得向股東做出最低收益、分紅的承諾;期貨公司向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提供期貨經紀服務的,不得降低風險管理要求。

  (四)期貨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他關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jiān)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一,占用期貨公司的資產,可能影響期貨公司持續(xù)經營;

  第二,直接任免期貨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非法干預期貨公司經營管理活動;

  第三,股東未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四,有關報告、材料或者信息等存在虛假、誤導或者遺漏。

  本辦法第九十條

  11、期貨公司組織運營

  (一)期貨公司股東會

  每年應當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期貨公司股東應當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本辦法第三十五條

  (二)董事會

  董事會每年應當至少召開兩次會議。 本辦法第三十八條

  (三)獨立董事

  具有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期貨交易所結算業(yè)務資格的期貨公司和獨資期貨公司等應當設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應當保持獨立性,不得在期貨公司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不得與期貨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

  本辦法第四十條

  (四)監(jiān)事會或監(jiān)事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guī)定設立監(jiān)事會或監(jiān)事。

  本辦法第四十一條

  (五)法定代表人:規(guī)定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的責任與相應的責任追究程序。

  (六)首席風險官

  期貨公司應當設首席風險官,對期貨公司經營管理行為的合法合規(guī)性、風險管理進行監(jiān)督、檢查。

  期貨公司擬解聘首席風險官的,應當向中國證監(jiān)會派出機構報告。首席風險官不履行職責的,中國證監(jiān)會及其派出機構有權責令更換。

  本辦法第四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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