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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公司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之法律責任

更新時間:2013-12-17 09:16:4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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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期貨公司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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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三條

  第五十九條 申請人或者擬任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任職資格的,中國證監(jiān)會及其派出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依法予以警告。

  第六十條 申請人或者擬任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任職資格的,應當予以撤銷,對負有責任的公司和人員予以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 期貨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處罰:

  (一)任用未取得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二)任用中國證監(jiān)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的不適當人選擔任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三)未按規(guī)定報告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情況,或者報送的材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四)未按規(guī)定報告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處分情況;

  (五)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的,未按規(guī)定履行報告義務;

  (六)未按照中國證監(jiān)會的要求更換或者調整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六十二條 期貨公司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收受商業(yè)賄賂或者利用職務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暫?;蛘叱蜂N任職資格。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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