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模擬試題第十二章稅務行政復議代理
一、單項選擇題
1.下列行政復議情形中,需終止行政復議的是( )。
A.行政復議申請受理后,發(fā)現其他復議機關已經先于本機關受理的
B.因不可抗力,致使復議機關暫時無法調查了解情況的
C.申請人申請停止執(zhí)行,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的
D.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被申請人正在履行的
【答案】A
【解析】稅務行政復議規(guī)則規(guī)定在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終止:(1)依照規(guī)則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2)行政復議申請受理后,發(fā)現其他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已經先于本機關受理的;(3)申請人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4)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后,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2.稅務行政復議中的被申請人是指( )。
A.被稅務機關委托的代征人
B.與申請人存在控股關系的上級單位
C.以共同名義與稅務機關共同作出處罰決定的其他組織
D.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
【答案】D
【解析】稅務行政復議中的被申請人是指作出引起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所以選項D正確。
3.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復議申請之日起( )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期,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A.15
B.30
C.60
D.90
【答案】C
【解析】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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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項選擇題
1.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些行政行為有( )。
A.按13%稅率繳納增值稅的貨物,稅務機關認為應適用17%的稅率,要求補繳增值稅并加收滯納金
B.未按規(guī)定代扣個人所得稅,稅務機關對扣繳義務人處以應代扣稅款50%的罰款
C.對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稅務機關作出已抵扣的進項稅額應在當期轉出的決定
D.稅務機關不接受企業(yè)選擇認定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的申請
E.舉報偷稅行為,稅務機關未按規(guī)定給予獎勵
【答案】B,D,E
【解析】選項A、C均屬于征稅行為,必須首先申請稅務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才能申請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是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
2.稅務機關的下列行為中,既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有( )。
A.不予代開發(fā)票
B.不予審批出口退稅
C.給予較低的納稅信用等級
D.給予加收滯納金
E.不予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身份
【答案】A,C,E
【解析】按照現行政策規(guī)定,此題答案應該是ABCE。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納稅擔保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訴訟。納稅人對“征稅行為”以外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huán)節(jié)、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和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
3.下列的稅務行政復議,復議機關不予受理的有( )。
A.沒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B.已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未被受理
C.已向其他法定復議機關提出申請,且受理
D.納稅人就半年前的行政行為提出復議
E.申請人死亡
【答案】ACD
【解析】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1)不屬于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2)超過法定的申請期限;(3)沒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和行政復議對象;(4)已向其他法定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且被受理;(5)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6)申請人就納稅發(fā)生爭議,沒有按規(guī)定繳清稅款、滯納金,并且沒有提供擔?;蛘邠o效;(7)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
4.行政復議期間,下列情形中,行政復議中止的有( )。
A.申請人喪失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
B.申請人死亡,須等待其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行政復議的
C.申請人的法人資格終止.
D.申請人死亡,無繼承人的
E.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
【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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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簡答題
1.某代理記賬公司業(yè)務人員向注冊稅務師提出了下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涉稅問題:
(1)某軟件企業(yè)銷售自行開發(fā)的軟件產品如何繳納增值稅或營業(yè)稅?
(2)某加油站管理公司經營用車輛所耗用汽油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還是按視同銷售貨物處理?
(3)某市最近遭遇了較強降雨,甲公司雖將貨物全部存于倉庫做好了相關措施。但倉庫仍浸水,導致存貨無法使用而損失,請問這種損失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嗎?
(4)企業(yè)在辦公樓內安裝了視頻會議系統(tǒng),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該視頻會議系統(tǒng)是否要作為建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是否能夠抵扣?
請根據稅法規(guī)定分別予以回答。
【答案】(1)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fā)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2)該行為屬于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范圍,不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也不屬于視同銷售貨物行為,不需計算銷項稅額。經營用車輛耗用汽油相關的進項稅額可按規(guī)定進行抵扣。
(3)不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因為較強降雨屬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公司已經做好管理措施,所以發(fā)生的損失不是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損失,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4)購入的安裝視頻會議系統(tǒng)若是以辦公樓為載體需安裝在辦公樓內的配套設施,不可抵扣進項稅額;若是單獨放置于辦公室中使用,屬于有形動產范疇,不屬于建筑物的組成部分,能取得相關增值稅抵扣憑證的,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2.2011年A企業(yè)在年度決算報表編制前,委托稅務師事務所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審核。注冊稅務師發(fā)現情況如下:
(1)當年4月收到從其投資的境內居民企業(yè)B公司分回的投資收益5萬元,A企業(yè)認為該項屬于免稅項目。
(2)當年1月4日,購買了上市公司C企業(yè)的流通股股票,6月10日,收到C企業(yè)發(fā)放的現金股利2萬元,A企業(yè)認為該項屬于免稅項目。
(3)將對D企業(yè)的一項長期股權投資對外出售,取得了處置收益30萬元,并計入了“投資收益”科目,A企業(yè)認為該項也屬于免稅項目。
請判斷A企業(yè)上述做法是否正確,并說明理由。
【答案】(1)做法正確。按企業(yè)所得稅的規(guī)定:居民企業(yè)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yè)取得的投資收益是免稅收入。
(2)做法錯誤。因為居民企業(yè)連續(xù)持有居民企業(yè)公開發(fā)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是不能享受免稅優(yōu)惠的。本題中A企業(yè)持有C企業(yè)的股票還不足12個月,不能享受免稅政策。
(3)做法錯誤。將長期股權投資對外出售,屬于股權轉讓行為,其取得的所得沒有免稅規(guī)定,應該并入應納稅所得額來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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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于2011年4月11日到甲加工企業(yè)稽查,發(fā)現甲加工企業(yè)在2011年1月至3月期間,少繳增值稅280000元?;榫志图准庸て髽I(yè)的行為作出稅務處理決定,要求其自接到稅務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補繳增值稅280000元。稽查局于2011年4月20日將稅務處理決定書送達甲加工企業(yè);甲加工企業(yè)于5月20日將稅款繳納入庫,但由于對稅務局決定存在異議,于5月21日向市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市國家稅務局對甲加工企業(yè)的行政復議申請進行了審查,做出了不予受理的決定。
市國家稅務局是否應該受理甲加工企業(yè)的行政復議申請,并說明理由。甲加工企業(yè)是否可就不予受理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并說明理由。
【答案】
市國家稅務局應受理甲加工企業(yè)的行政復議申請。根據稅法規(guī)定,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受理:屬于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范圍;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guī)定的被申請人;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符合稅務行政復議規(guī)則第三十三條和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的條件;屬于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的職責范圍;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復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本案例中納稅人對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所屬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該復議屬于該市國家稅務局的管轄范圍。納稅人對該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征收稅款行為)提出行政復議,屬于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4月20日收到稅務處理決定書,5月20日繳納了稅款,5月21日申請行政復議,即在規(guī)定的期限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的申請,也是符合規(guī)定的。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guī)定的被申請人等都是符合條件的,所以市國家稅務局應該受理甲加工企業(yè)的行政復議申請。
甲企業(yè)可以就該市國家稅務局不予受理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稅法規(guī)定,對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4.位于市區(qū)的某公司出租房產,合同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租賃期為五年,每年租金10萬元,并約定第一年1月1日一次性向租賃方收取50萬元房屋租金,一次性開具發(fā)票。
上述出租房產業(yè)務第一年的營業(yè)稅和企業(yè)所得稅應如何處理?就第一年收取租金、計提營業(yè)稅金及附加、結轉收入和稅費的業(yè)務作出賬務處理。
【答案】
根據營業(yè)稅法規(guī)定,納稅人提供租賃業(yè)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營業(yè)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所以出租房屋業(yè)務第一年應納營業(yè)稅=50×5%=2.5(萬元)。
根據企業(yè)所得稅法規(guī)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xié)議中規(guī)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在租賃期內,可以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出租房產業(yè)務第一年企業(yè)所得稅計算時應將10萬元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中計算企業(yè)所得稅。
①收取租金:
借:銀行存款 500000
貸:預收賬款 500000
?、谟嬏釥I業(yè)稅金及附加:
借:遞延收益 27500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yè)稅 25000
—應交城建稅 1750
—應交教育費附加 750
③結轉收入和稅費:
借:預收賬款 100000
貸:其他業(yè)務收入 100000
借:營業(yè)稅金及附加 5500
貸:遞延收益 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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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某企業(yè)2011年簽訂如下合同:
(1)與會計師事務所簽訂年報審計合同,審計費為12萬元。
(2)與國外某公司簽訂一份受讓期為五年的專利技術合同,技術轉讓費按此項技術生產的產品實現銷售收入的2%收取,每年分別在6月和12月結算。
(3)與國內甲公司簽訂委托定制產品合同,約定產品生產的原材料由甲公司提供,合同只約定定制產品總金額40萬元,未分別載明提供的材料款和加工費。
(4)與供電部門簽訂一份供電合同,合同約定按實際供電數量和金額按月結算電費。
(5)與某材料供應商簽訂一份材料采購合同,合同金額為60萬元;次月因生產計劃變化,經與供應商協(xié)商減少采購數量,簽訂一份補充合同,合同金額修改為50萬元。
(6)與銀行簽訂一份流動資金周轉借款合同,最高貸款限額為5000萬元,每次在限額內借款時,按實際借款金額另行簽訂借款合同。
(7)以500萬元取得一宗土地用于建造廠房,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一份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請分別說明該企業(yè)簽訂的上述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若繳納,則簡述計算繳納印花稅時的計稅依據和適用稅目。
【答案】
(1)審計合同,不屬于印花稅應稅憑證,不繳納印花稅。
(2)要繳納印花稅,計稅依據是合同所載的金額,但是本題中合同無法確定計稅金額,暫按5元貼花,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適用“產權轉移書據”稅目。
(3)專利技術合同要繳納印花稅,計稅依據為40萬元,對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加工承攬合同,若合同未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和原材料金額的,則就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適用“加工承攬合同”稅目。
(4)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征印花稅,所以該用電企業(yè)與供電部門簽訂的供電合同,不繳納印花稅。
(5)要繳納印花稅,計稅依據為60萬元,因為合同金額減少,多貼印花的,不得申請退稅或抵扣;適用“購銷合同”稅目。
(6)要繳納印花稅,計稅依據為5000萬元,因為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規(guī)定最高限額,對這類合同只以其規(guī)定的最高額為計稅依據;適用“借款合同”稅目。
(7)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要繳納印花稅,計稅依據為500萬元;適用“產權轉移書據”稅目。
6.某企業(yè)2010年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20萬元(假定以前年度均盈利并繳納企業(yè)所得稅)。2011年7月稅務機關對該企業(yè)的2010年度納稅情況進行稅務稽查發(fā)現如下問題:
(1)2010年度6月企業(yè)以上年工資總額的10%標準為全體職工支付補充養(yǎng)老保險,合計30萬元,計入“管理費用”,12月進行賬務調整,將超過2010年職工工資總額的5%部分計金額12萬元調整計入“應付職工薪酬——應付職工福利費”。因當年實際發(fā)生的職工福利費用未超過規(guī)定標準,2010年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未作納稅調整;企業(yè)為職工支付的這部分補充養(yǎng)老保險未扣繳個人所得稅(經計算為3萬元)。
(2)2008年已作為“壞賬損失”稅前扣除的應收賬款30萬元,于2010年8月重新收回,企業(yè)將收到款項計入“其他應付款”,2010年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未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3)2010年7月,因違約拒收供貨方提供的預訂貨物,向供貨方支付違約金4萬元,企業(yè)計入“營業(yè)外支出”,2010年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未作納稅調整增加。
針對上述問題,稅務稽查部門作出如下決定,并于2011年8月制作稅務行政處罰告知書通知該企業(yè):
(1)調增該企業(yè)2010年度企業(yè)所得稅所得額46萬元,分別為:超過當年職工工資標準的5%補充養(yǎng)老保險部分即12萬元不允許在企業(yè)所得稅前扣除、以前年度已作資產損失當年收回的30萬元應計入所得額、支付供貨方違約金4萬元不允許稅前扣除。同時作出補稅、罰款和加收滯納金的決定:對調增的所得稅額按適用稅率應補繳企業(yè)所得稅11.5萬元,自2011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和按應補稅額處以0.5倍的罰款。
(2)對企業(yè)為職工支付的補充養(yǎng)老保險未代扣的個人所得稅,責令該企業(yè)協(xié)助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并對該企業(yè)處以未代扣稅款0.5倍罰款和自未代扣稅款申報期滿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稅務機關對該企業(yè)2010年企業(yè)所得稅和未按規(guī)定代扣個人所得稅作出的補稅(或追繳)、罰款和加收滯納金的處理有哪些方面不當?并說明理由。
企業(yè)若對稅務機關作出的上述處罰規(guī)定不服,可采取什么措施?期限是如何規(guī)定的?
【答案】
稅務機關存在的不當之處主要有:
?、倨髽I(yè)支付給供貨方違約金4萬元可以在企業(yè)所得稅前扣除,不需作納稅調整增加。企業(yè)對支付的4萬元違約金稅前扣除的做法沒有錯,稅務機關不應該對其作出補稅罰款和加收滯納金的決定。根據稅法規(guī)定,合同違約金不屬于行政性罰款,在企業(yè)所得稅前可以扣除。
?、谘a繳企業(yè)所得稅11.5萬元不當,稅務機關對納稅調整增加的應納稅所得額不應直接按適用稅率計算應補繳的企業(yè)所得稅,而應先調整企業(yè)原已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120萬元。根據稅法規(guī)定,稅務機關對企業(yè)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yè)以前年度發(fā)生虧損,且該虧損屬于企業(yè)所得稅法規(guī)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彌補虧損后仍有余額的,按企業(yè)所得稅法規(guī)定計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題中,彌補虧損后應納稅所得額為負數,不用納稅。
?、垡蚱髽I(yè)所得稅的處罰不當,滯納金應從滯納之日起開始計算。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期限為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即2011年5月31日前繳清稅款,滯納期間應自2011年6月1日開始計算,而不應從2011年1月1日開始計算滯納金。另外,彌補虧損后應納稅所得額為負數,不用納稅,也就不存在滯納金。
?、芰P款正確,滯納金錯誤。未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可以處以50%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個稅的納稅人為個人,故處滯納金錯誤。
企業(yè)對稅務機關作出的補繳稅款及加收滯納金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稅務行政復議。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企業(yè)對稅務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采取的措施包括向稅務機關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為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為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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