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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冊稅務師《稅法二》應納稅額的計算(19)

更新時間:2009-11-09 10:59:07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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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財產(chǎn)轉(zhuǎn)讓所得的計稅方法轉(zhuǎn)自環(huán) 球 網(wǎng) 校edu24ol.com

  (一)應納稅所得額

  1、有價證券

  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額-財產(chǎn)原值-合理稅費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財產(chǎn)原值”中重點是:有價證券

  每次賣出債券應納個人所得稅額=(該次賣出該類債券收入-該次賣出該類債券允許扣除的買價和費用)×20%

  2.個人購買和處置債權取得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打包債權”。

  例:某人通過竟拍取得打包債權3件,支付債權費用100萬元,取得合計債權金額為150萬元,其中甲欠80萬元;乙千60萬元;丙欠10萬元,6月處置打包債權,收回乙欠款項45萬元,其應納個人所得稅為:

  【答案】應稅收入為收回的45萬元

  處置債權成本=100×60/150=40(萬元)

  應納稅所得額=45-40=5(萬元)

  應納稅額= 5×20%=1萬元

  (1)以每次處置部分債權的所得,作為一次財產(chǎn)轉(zhuǎn)讓所得征稅。?

  (2)其應稅收入按照個人取得的貨幣資產(chǎn)和非貨幣資產(chǎn)的評估價值或市場價值的合計數(shù)確定。?

  (3)所處置債權成本費用(即財產(chǎn)原值),按下列公式計算:

  處置債權成本費用=個人購置“打包” 債權實際支出×當次處置債權賬面價值(或拍賣機構(gòu)公布價值)/“打包”債權賬面價值(或拍賣機構(gòu)公布價值)轉(zhuǎn)自環(huán) 球 網(wǎng) 校edu24ol.com

  (4)個人購買和處置債權過程中發(fā)生的拍賣招標手續(xù)費、訴訟費、審計評估費以及繳納的稅金等合理稅費,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允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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