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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稅務代理實務》簡答練習題(1)

更新時間:2013-05-21 14:44:41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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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稅務代理實務》簡答練習題

  某稅務師事務所在2012年省注稅協(xié)會組織的行業(yè)檢查中,被查出以下問題,請分別指出下列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注冊稅務師張某以個人名義承接代辦稅務登記業(yè)務。

  (2)事務所以低于成本價收費方式承接業(yè)務。

  (3)注冊稅務師和事務所出具虛假的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報告,導致委托人少納所得稅稅款,經查實情節(jié)十分嚴重。

  (4)注冊稅務師和事務所出具虛假的財產損失鑒證報告,但被稅務機關及時發(fā)現(xiàn),未造成少納所得稅稅款。

  (5)注冊稅務師同意幫助委托方偷逃稅款,雙方約定五五分成。

  【正確答案】

  (1)由省稅務局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責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間不得對外行使注冊稅務師簽字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向社會公告。

  (2)由省稅務局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向社會公告。

  (3)稅務代理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代理人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同時撤銷執(zhí)業(yè)備案或者收回執(zhí)業(yè)證,并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稅務師事務所的營業(yè)執(zhí)照。

  (4)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出具虛假涉稅文書,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由省稅務局予以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向社會公告。

  (5)《民法通則》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根據(jù)這項規(guī)定,注冊稅務師與被代理人如果相互勾結、偷稅抗稅、共同違法,應按共同違法論處,雙方都要承擔法律責任。涉及刑事犯罪的,還要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答案解析】

  【該題針對“稅務代理的法律責任”知識點進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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