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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招標師《項目管理》第三章考點:裝運條款

更新時間:2013-12-25 09:47:11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2014招標師考試《項目管理與招標采購》第三章貨物生產和貿易管理知識點匯總,供廣大考友復習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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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裝運條款

  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買賣雙方必須對交貨時間、裝運地、目的地、分批裝運、轉運、裝運通知、滯期、速遣條款等內容作出具體的規(guī)定。明確合理的規(guī)定裝運條款,是保證裝運合同順利履行的重要條件。

  (1)裝運時間

  裝運時間,又稱裝運期,即裝運貨物的時間。在實踐中,習慣上以貨物裝運的時間,或運輸單據的出單日期作為賣方履行交貨的時間,于是就出現了把“裝運”和“交貨”兩個概念等同起來的情形。但在采用實際交貨貿易術語的合同中,“裝運”和“交貨”則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裝運期一般早于交貨期,所以不能相互代替使用。

  (2)裝運港和目的港

  裝運港是指貨物起始裝運的港口,目的港是指最終卸貨的港口。一筆交易達成必須確定裝運港和目的港,主要是為了賣方安排裝運,同時也為了買方接貨。在進出口交易中,裝運港和目的港不僅是價格術語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是構成商品價格的因素,同時也與買賣雙方承擔的運輸責任有關。因此在買賣合同中合理確定裝運港和目的港具有重要意義。

  (3)分批裝運和轉運

  1)分批裝運。分批裝運又稱分期裝運,指一個合同項下的貨物分若干批或若干期裝運。買賣合同中作出這一規(guī)定時,稱為分批裝運條件。但一筆成交的貨物,在不同時間和地點分別裝在同一航次、同一條船上,即使分別簽發(fā)了若干不同內容的提單,也不能按分批裝運論處,因為該筆成交的貨物是同時到達目的港的。

  2)轉運。轉運指遠洋貨運中,貨物裝運后允許在中途港換裝其他船舶轉運至目的港。當在買賣合同中作出規(guī)定時,稱為允許轉運條款。

  (4)裝運通知

  裝運通知是在采用租船運輸大宗進出口貨物的情況下,在合同中加以約定的條款。其目的在于明確買賣雙方的責任,促使買賣雙方相互配合、相互銜接。――方便收貨人提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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