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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發(fā)布《紹興市印花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

更新時間:2013-02-10 19:50:01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對“營業(yè)帳簿”和“權利、許可證照”兩個稅目所列舉的應稅憑據,仍由企業(yè)納稅人自行購票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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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xiàn)將《紹興市印花稅征收管理辦法》予以發(fā)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紹興市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紹市地稅政[2005]21號)和《紹興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印花稅核定征收有關事項的通知》(紹市地稅政[2006]17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紹興市印花稅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和加強印花稅的征收管理,簡化納稅程序,優(yōu)化收入結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50號)和《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擴大印花稅預征范圍若干問題的通知》(浙地稅發(fā)[2006]22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除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的“營業(yè)帳簿”、“權利、許可證照”外,對企業(yè)符合《印花稅應稅合同金額占比表》(附件一)規(guī)定的應稅憑據均實行按銷售(或經營)收入預征印花稅的辦法。

  對“營業(yè)帳簿”和“權利、許可證照”兩個稅目所列舉的應稅憑據,仍由企業(yè)納稅人自行購票貼花。

  主管稅務機關可委托金融、保險企業(yè)負責代征簽約另一方的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印花稅。

  第三條 預征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根據納稅企業(yè)的銷售(或經營)收入計算確定,即根據企業(yè)從事經營行為所取得的銷售(或經營)收入按主管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印花稅應稅合同金額占比計算確定。

  稅款計算公式:預征印花稅應納稅額=銷售(或經營)收入×印花稅應稅合同金額占比×適用稅率

  第四條 “印花稅應稅合同金額占比”,是指當期應稅合同(協(xié)議)所載金額占當期銷售(或經營)收入的比例。

  第五條 一個企業(yè)(或單位)凡涉及多種經營行為,其銷售(或經營)收入在財務上應劃分清楚;劃分不清的,從高確定預征標準預征印花稅。

  第六條 采用印花稅預征辦法的企業(yè)納稅人,印花稅納稅期限為1個月,應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企業(yè)納稅人可于年度終了后的2個月內根據本單位上年訂立的全部合同、協(xié)議(包括購、銷兩個環(huán)節(jié)的購銷合同)計算全年應納印花稅,并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確認后,辦理稅款的多退少補手續(xù),超過期限不再辦理年終結算手續(xù)。

  第七條 企業(yè)納稅人按規(guī)定根據當期應稅憑證分類按序匯總,并按規(guī)定填寫《印花稅應稅憑證分類登記表》 (附件二)一式兩份,一份作為年終結算時隨“浙江省地方稅(費)納稅綜合申報表”或“退稅申請審批表”一并報送的附件,另一份待當期應納稅款正式結清并經主管稅務機關加蓋“印花稅收訖專用章”后,與當期應稅憑證一并分類按序裝訂成冊,以備結算時核查。

  采用印花稅預征辦法的企業(yè)納稅人,應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管理辦法,指定專人負責管理本單位各個機構對外簽訂的應稅憑證,印花稅應稅憑證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保存十年以上。

  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印花稅結算單位的納稅管理,在進行結算審核時,應要求企業(yè)納稅人如實、完整地提供當期全部合同、協(xié)議(包括購、銷兩個環(huán)節(jié)的購銷合同)等印花稅應稅憑證,并認真加以稽核。

  第八條 企業(yè)納稅人對于《印花稅應稅合同金額占比表》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印花稅應稅行為,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和印花稅的稅源特征,為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企業(yè)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或按本通知第三條規(guī)定的計算公式核定征收其印花稅:

  1、未按規(guī)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2、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3、納稅人未按規(guī)定預繳印花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對核定征收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向企業(yè)納稅人發(fā)放《印花稅核定征收通知書》(附件三),注明核定征收的計稅依據和核定比例。

  第十條 印花稅的違章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印花稅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原《紹興市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紹市地稅政[2005]21號)和《紹興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印花稅核定征收有關事項的通知》(紹市地稅政[2006]1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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