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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關(guān)于2012年申報納稅期限順延的公告

更新時間:2013-02-11 09:01:41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根據(jù)《國務院辦公廳關(guān)于2012年部分節(jié)假日安排的通知》(國辦發(fā)明電[2011]45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九條規(guī)定,現(xiàn)將2012年申報納稅期限順延安排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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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區(qū)國家稅務局,各直屬機構(gòu),各區(qū)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各基層分局:

  根據(jù)《國務院辦公廳關(guān)于2012年部分節(jié)假日安排的通知》(國辦發(fā)明電[2011]45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九條規(guī)定,現(xiàn)將2012年申報納稅期限順延安排公告如下:

  一、1月份

  (一)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申報納稅以及財務會計報表月報的報送期限順延至1月18日;

  (二)小規(guī)模納稅人增值稅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1月18日;

  (三)消費稅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1月18日;

  (四)企業(yè)所得稅季度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1月18日;

  (五)證券交易印花稅(A股)2011年12月25日至12月31日交易周解繳期限順延至2012年1月10日,2012年1月15日至1月21日交易周申報解繳期限順延至2012年2月2日,2011年12月清算期限順延至2012年1月13日;

  (六)證券交易印花稅(B股)2011年12月18日至12月31日交易周解繳期限順延至2012年1月13日,2012年1月1日至1月14日交易周申報解繳期限順延至2012年1月31日,2011年12月清算期限順延至2012年1月13日;

  (七)非交易轉(zhuǎn)讓股票的證券交易印花稅解繳期限順延至1月13日。

  二、3月份

  非交易轉(zhuǎn)讓股票的證券交易印花稅解繳期限順延至3月12日。

  三、4月份

  (一)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申報納稅以及財務會計報表月報的報送期限順延至4月18日;

  (二)小規(guī)模納稅人增值稅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4月18日;

  (三)消費稅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4月18日 ;

  (四)企業(yè)所得稅季度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4月18日;

  (五)證券交易印花稅(A股)3月25日至3月31日交易周解繳期限順延至4月10日,3月份清算期限順延至4月13日;

  (六)證券交易印花稅(B股)3月11日至3月24日交易周解繳期限順延至4月5日,3月份清算期限順延至4月13日;

  (七)非交易轉(zhuǎn)讓股票的證券交易印花稅解繳期限順延至4月13日。

  四、5月份

  (一)證券交易印花稅(A股)4月22日至4月28日交易周解繳期限順延至5月8日;

  (二)證券交易印花稅(B股)4月8日至4月21日交易周解繳期限順延至5月4日。

  五、6月份

  (一)證券交易印花稅(B股)6月3日至6月16日交易周解繳期限順延至6月29日;

  (二)非交易轉(zhuǎn)讓股票的證券交易印花稅解繳期限順延至6月11日。

  六、7月份

  (一)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申報納稅以及財務會計報表月報的報送期限順延至7月16日;

  (二)小規(guī)模納稅人增值稅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7月16日;

  (三)消費稅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7月16日;

  (四)企業(yè)所得稅季度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7月16日。

  七、9月份

  (一)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申報納稅以及財務會計報表月報的報送期限順延至9月17日 ;

  (二)小規(guī)模納稅人增值稅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9月17日;

  (三)消費稅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9月17日。

  八、10月份

  (一)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申報納稅以及財務會計報表月報的報送期限順延至10月24日;

  (二)小規(guī)模納稅人增值稅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10月24日;

  (三)消費稅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10月24日;

  (四)企業(yè)所得稅季度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10月24日;

  (五)證券交易印花稅(A股)9月23日至9月29日交易周解繳期限順延至10月12日, 9月份清算期限順延至10月19日;

  (六)證券交易印花稅(B股)9月9日至9月22日交易周解繳期限順延至10月10日,9月份清算期限順延至10月19日;

  (七)非交易轉(zhuǎn)讓股票的證券交易印花稅解繳期限順延至10月19日。

  九、11月份

  非交易轉(zhuǎn)讓股票的證券交易印花稅解繳期限順延至11月12日。

  十、12月份

  (一)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申報納稅以及財務會計報表月報的報送期限順延至12月17日;

  (二)小規(guī)模納稅人增值稅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12月17日;

  (三)消費稅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12月17日。

  十一、深圳市國家稅務局海洋石油稅收管理分局征管的營業(yè)稅、個人所得稅、房產(chǎn)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sh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稅費的申報期限,由海洋石油稅收管理分局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確定并公布。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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