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同意北京市開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復函
更新時間:2013-02-17 09:3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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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同意北京市對北京市行政區(qū)域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yè)稅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國企業(yè)及外籍個人),按照其實際繳納“三稅”稅額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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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于申請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函》(京政函[2011]37號)收悉。經(jīng)研究,現(xiàn)就有關問題函復如下:
一、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fā)展規(guī)劃綱要(2010??2020年)》精神,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財政部關于統(tǒng)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0]98號)的有關規(guī)定,同意你市對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yè)稅(以下簡稱“三稅”)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國企業(yè)及外籍個人),按照其實際繳納“三稅”稅額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地方教育附加由你市地方稅務部門征收,征收時應使用市級財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財政票據(jù),就地繳入地方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繳庫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類“非稅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27項“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支出時填列205類“教育”10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
地方稅務部門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部門預算統(tǒng)籌安排,不得從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中扣除或提取手續(xù)費。
三、你市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應專項用于改善辦學條件,不得用于發(fā)放教職工工資福利和獎金。
四、上述規(guī)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執(zhí)行。請你市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管工作,并盡快制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報我部備案。
此復。
財政部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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