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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60號通知

更新時間:2013-03-22 08:55:25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根據(jù)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08年6月9日起,對原產(chǎn)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和中國臺灣的進口丙酮征收反傾銷稅(詳見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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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jù)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08年6月9日起,對原產(chǎn)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和中國臺灣的進口丙酮征收反傾銷稅(詳見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43號)。近日,根據(jù)商務部期中復審調查結果,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對原產(chǎn)于韓國一企業(yè)的進口丙酮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進行調整?,F(xiàn)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9月10日起,對申報進口原產(chǎn)于韓國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KUMHO P&B CHEMICALS,INC.)的丙酮,海關按照4.3%的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二、關于對原產(chǎn)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和中國臺灣的進口丙酮征收反傾銷稅的其他事項,仍按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43號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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