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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石油分公司冠名發(fā)票使用問題的通知

更新時間:2013-04-09 16:27:25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鑒于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石油分公司(以下簡稱廣東石油分公司)業(yè)務發(fā)展的需要,經研究,省國稅局同意廣東石油分公司全省所屬加油站稅控器逐步置換成稅控收款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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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近接廣州市國稅局《關于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石油分公司冠名發(fā)票使用有關問題的請示》(穗國稅發(fā)〔2010〕316號)。鑒于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石油分公司(以下簡稱廣東石油分公司)業(yè)務發(fā)展的需要,經研究,省國稅局同意廣東石油分公司全省所屬加油站稅控器逐步置換成稅控收款機。為確保廣東石油分公司加油站的經營需要,在置換期間,可同時使用兩種格式單聯(lián)發(fā)票,其中:使用稅控器的加油站使用平推式稅控單聯(lián)發(fā)票(票樣見附件),使用稅控收款機的加油站使用卷式稅控單聯(lián)發(fā)票,打印內容不變。請各地嚴格按照票樣及有關要求印制所屬廣東石油分公司加油站冠名發(fā)票。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O一O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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