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產于韓國進口聚酯薄膜反傾銷措施終止的公告
更新時間:2013-04-12 08: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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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于2000年8月25日發(fā)布該年度第7號公告,決定自1999年12月29日起對原產于韓國的進口聚酯薄膜實施反傾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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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于2000年8月25日發(fā)布該年度第7號公告,決定自1999年12月29日起對原產于韓國的進口聚酯薄膜實施反傾銷措施。
2003年3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由新組建的商務部承擔反傾銷調查職能。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和價格承諾的履行期限不超過5年;但是,經復審確定終止征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繼續(xù)或者再度發(fā)生的,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2005年12月28日,商務部發(fā)布該年度第109號公告,根據(jù)期終復審調查結果,決定自2005年12月28日起,繼續(xù)維持原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5年。
2010年5月28日,商務部發(fā)布該年度第36號公告,宣布對原產于韓國的進口聚酯薄膜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將于2010年12月28日終止,自該公告發(fā)布之日起,國內產業(yè)或代表國內產業(yè)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可在該反傾銷措施終止日60天前,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提出期終復審申請。
2010年10月27日,國內聚酯薄膜產業(yè)代表向商務部提交了期終復審申請。商務部依法對申請書及所附證據(jù)材料進行了審查。其后,申請人考慮目前實際情況,撤回了申請。
由于申請人撤回復審申請,商務部也決定不主動發(fā)起期終復審調查,自2010年12月28日起,終止對原產于韓國的聚酯薄膜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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