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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能源示范縣建設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更新時間:2013-05-09 14:54:01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加快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fā)利用步伐,優(yōu)化農村能源結構,推進農村能源清潔化和現代化,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國家能源局、財政部和農業(yè)部將組織實施綠色能源示范縣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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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fā)展改革委(能源局)、農業(yè)廳(委、局),湖南省農村工作辦公室,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林業(yè)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發(fā)展改革委、農業(yè)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加快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fā)利用步伐,優(yōu)化農村能源結構,推進農村能源清潔化和現代化,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國家能源局、財政部和農業(yè)部將組織實施綠色能源示范縣建設。為規(guī)范財政資金管理,保障綠色能源示范縣建設順利進行,我們制定了《綠色能源示范縣建設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財政部
國家能源局
農業(yè)部
二O一一年四月六日

  附件:

綠色能源示范縣建設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利用可再生能源改善農村生活用能,推進農村能源清潔化和現代化,國家將安排資金支持綠色能源示范縣建設。為規(guī)范綠色能源示范縣建設財政補助資金(以下簡稱示范補助資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及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綠色能源是指生物質能、太陽能、風能、地熱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綠色能源示范縣是指經國家能源局、財政部和農業(yè)部共同認定、以開發(fā)利用綠色能源為主要方式解決或改善農村生活用能的縣(市)。

  第三條 示范補助資金由財政預算安排,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縣級統籌、績效掛鉤”的原則使用管理。

  第二章 支持范圍及條件

  第四條 中央財政示范補助資金支持范圍及用途主要包括:

 ?。ㄒ唬┱託饧泄夤こ?。指利用畜禽糞便、農作物秸稈等廢棄生物質資源制取沼氣的項目,單個項目沼氣發(fā)酵裝置池容350立方米以上,年產量10萬立方米以上,原則上集中供應居民生活燃氣150戶及以上。示范補助資金用于支持沼氣提純處理設施、儲氣罐、輸送管網建設。

 ?。ǘ┥镔|氣化工程。指利用農作物秸稈、林業(yè)廢棄物和農林產品加工剩余物等廢棄生物質資源制取燃氣,可同時產炭或發(fā)電等多聯產能源產品的氣化項目,單個項目原則上集中供應居民生活燃氣200戶及以上。示范補助資金重點支持燃氣清潔凈化處理設施、儲氣罐及輸送管網建設。

  (三)生物質成型燃料工程。指利用農作物秸稈、林業(yè)廢棄物和農林產品加工剩余物制成成型燃料的固化成型項目,單個項目年產能在5000噸及以上,原則上用于1000戶及以上的農戶炊事采暖及醫(yī)院、學校、政府機關、孤兒院、幼兒園、養(yǎng)老院等公共機構供熱采暖。示范補助資金用于支持生物質炊事采暖爐具購置,生物質生活用鍋爐、炕具及灶具改造。

 ?。ㄋ模┢渌稍偕茉撮_發(fā)利用工程。采用適合當地資源條件的新技術、新產品,開發(fā)利用其他可再生能源工程(水能等傳統能源除外)。

 ?。ㄎ澹┺r村能源服務體系。建立健全覆蓋縣、鄉(xiāng)、村三級的現代農村能源服務網絡,滿足當地農村能源發(fā)展需要,示范補助資金重點支持能源資源評估、技術指導、宣傳培訓、考核驗收等與綠色能源示范縣建設直接相關活動。

  已享受其他財政補助政策的項目,不納入本辦法支持范圍。

  第五條 申請示范補助資金的項目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項目已納入綠色能源示范縣建設實施方案,并在三年內建成;

  (二)具備較好的項目建設條件,前期準備工作基本就緒,建設方案經過主管部門審核;

 ?。ㄈ╉椖考夹g工藝及產品質量符合農業(yè)部《綠色能源示范縣技術管理暫行辦法》要求;

  (四)項目業(yè)主原則上為獨立法人單位,注冊資本金不少于300萬元。項目業(yè)主單位財務管理制度完善、銀行信用良好,并按市場化原則建設和運作項目。

  第六條 申請示范補助資金的綠色能源示范縣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ㄒ唬┓稀秶夷茉淳株P于推薦綠色能源縣的通知》(國能新能[2009]343號)規(guī)定的基本條件和基本要求,且示范建設期內達到《綠色能源縣評價暫行辦法》規(guī)定的總體預期目標(評價指標)。

 ?。ǘ┦痉督ㄔO期內中央財政支持項目(不含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項目)必須達到的具體預期目標主要為:新增綠色能源生產能力超過5萬噸標準煤;新增綠色能源用戶2萬戶及以上;畜禽糞便和農林廢棄物能源化利用率提高10個百分點及以上;農作物秸稈資源綜合利用率達到80%以上。

  第七條 綠色能源示范縣要加快推進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包括在農村中小學推行太陽能浴室,實施太陽能、淺層地能采暖工程,利用淺層地能熱泵等技術解決中小學采暖需求,建設太陽房,利用被動式太陽能采暖技術為教室供暖;在縣城(鎮(zhèn))、農村居民住宅以及衛(wèi)生院等公共建筑中實施可再生能源建筑一體化應用項目。具備條件的綠色能源示范縣要一并編制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實施工作方案,補助資金的申請、撥付及管理等具體事項,按照財政部、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印發(fā)加快農村地區(qū)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的實施方案的通知》(財建[2009]306號)和《關于加強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城市示范和農村地區(qū)縣級示范管理的通知》(財建[2010]455號)的規(guī)定執(zhí)行,對符合條件的綠色能源示范縣予以優(yōu)先支持。

  第三章 補助方式與標準

  第八條 中央財政對符合支持范圍及條件的綠色能源示范縣給予適當補助。示范補助資金(不含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補助資金)規(guī)模根據各縣符合支持方向的示范項目實際完成投資、新增綠色能源生產能力及用戶數量等相關因素綜合確定。

  第十條 中央財政示范補助資金要與地方安排的補助資金統籌使用,可采取財政補貼、以獎代補、貸款貼息等補助方式支持示范項目建設。具體補助標準由地方綜合考慮項目建設內容、投資規(guī)模、企業(yè)自籌資金等因素自行確定。

  第十一條 中央財政示范補助資金可安排用于能源服務體系建設,資金額度應控制在中央財政示范補助資金總額的5%以內。

  第九條 地方財政要安排相應資金予以支持,增強示范項目建設的可持續(xù)性,發(fā)揮和放大示范效應。具體補助資金規(guī)模和負擔方式由地方視財力自行確定。地方財政支持情況將作為審核示范縣實施方案和中央財政安排補助資金的因素之一。

  第四章 資金下達與管理

  第十二條 縣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財政、農業(yè)(農村能源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編制綠色能源示范縣建設實施方案,經由省級能源、財政和農業(yè)(農村能源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審核后,聯合上報國家能源局、財政部和農業(yè)部。

  第十三條 國家能源局、財政部和農業(yè)部組織老師對綠色能源示范縣建設實施方案進行評審并予以批復。批復的實施方案,將作為綠色能源示范縣實施建設和考核驗收的主要依據。

  第十四條 根據批復的綠色能源示范縣實施方案,對符合支持條件且有能力達到規(guī)定目標的示范縣,中央財政綜合考慮年度建設計劃、項目投資規(guī)模以及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等因素,分期分批向省級財政部門下達示范補助資金,其中:實施方案啟動后撥付1/3;中期評估通過后再撥付1/3;實施方案完成并通過目標考核后再撥付剩余資金。對建設進度較慢的示范縣,將視情況緩撥或停撥示范補助資金;對未達到規(guī)定目標的示范縣,將相應扣減示范補助資金。

  第十五條 地方財政部門商能源、農業(yè)(農村能源主管部門)等有關主管部門,根據項目實施情況及實際進度,將地方財政安排資金和中央財政示范補助資金及時撥付給項目單位或用戶,并在年度結束后30日內填制《綠色能源示范縣財政補助資金安排使用情況表》,逐級上報財政部。同時,督促項目單位及時足額落實自籌資金。

  第十六條 示范建設期結束后一個月內,縣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財政、農業(yè)(農村能源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編制綠色能源示范縣建設總結報告。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財政、農業(yè)(農村能源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依據批復的實施方案組織驗收,將有關驗收報告報國家能源局、財政部和農業(yè)部。省級財政部門根據驗收結果對示范補助資金進行據實清算,并將有關資金清算情況及時報財政部備案。

  第五章 監(jiān)管與考核

  第十七條 納入綠色能源示范縣建設范疇且享受財政補助的項目,要嚴格按照批復的實施方案進行,不得隨意調整。如確需調整的,須按規(guī)定程序報批。

  第十八條 享受財政補助的示范項目單位要建立項目建設和資金管理臺賬,定期向縣級能源、財政和農業(yè)(農村能源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項目進展及資金使用等有關情況,并對上報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九條 地方能源主管部門要會同財政、農業(yè)(農村能源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加強對示范項目質量與進度、投資資金到位及財政資金使用等情況的跟蹤、檢查和監(jiān)督,按規(guī)定進行績效考評,確保資金使用規(guī)范、安全、有效。

  第二十條 國家能源局會同財政部、農業(yè)部依據批復的示范縣實施方案,組織對綠色能源示范縣項目抽查、中期評估、目標考核和總體評價。

  第二十一條 示范補助資金必須??顚S?,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套取、截留、挪用。對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補助資金的示范縣、項目單位和個人,除追繳扣回財政補助資金、取消示范項目資格和示范縣資格外,還應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違反規(guī)定的地方有關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各地要根據本辦法規(guī)定和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及時報財政部、國家能源局和農業(yè)部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能源局、農業(yè)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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