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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小型客車特殊號牌有償使用試行辦法

更新時間:2013-06-24 15:41:47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寧波市小型客車特殊號牌有償使用試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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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寧波市小型客車特殊號牌號碼有償使用管理試行辦法》已經2011年2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9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長 劉 奇 
二O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第一條 為推進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實現(xiàn)公共資源配置的公開、公平、公正,根據(jù)《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小型客車特殊號牌號碼的有償使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小型客車特殊號牌號碼是指簡單、易記,或者具有個性化等特點的小型客車號牌號碼。 

  第四條 小型客車特殊號牌號碼有償使用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政府成立市小型客車特殊號牌號碼有償使用工作小組,研究制定公開競價實施細則,確定特殊號牌號碼的分類及公開競價底價的定價規(guī)則,協(xié)調處理公開競價活動中出現(xiàn)的各類問題。 

  小型客車特殊號牌號碼有償使用工作小組由市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公共資源交管辦)會同市監(jiān)察、公安、財政、審計等部門和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組成。 

  第六條 市公共資源交管辦負責小型客車特殊號牌號碼有償使用公開競價活動的協(xié)調和管理。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小型客車特殊號牌號碼的確定、投放和公開競價成交后車輛的上牌登記。 

  市監(jiān)察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密切配合協(xié)作,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小型客車特殊號牌號碼有償使用活動進行管理和監(jiān)督。 

  第七條 交易中心根據(jù)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制定小型客車特殊號牌號碼有償使用的公開競價程序和規(guī)則,按規(guī)定辦理進場交易登記手續(xù),并為公開競價活動提供場所、設施、信息等服務。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號牌號碼列入公開競價范圍: 

 ?。ㄒ唬┠┒粩?shù)為“66”、“77”、“88”、“99”的; 

  (二)三位數(shù)以上為同號、順序號、對稱號的; 

 ?。ㄈ┸囍魃暾堉付ǖ摹?nbsp;

  公開競價的小型客車號牌號碼數(shù)量不超過小型客車號牌號碼總數(shù)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條 計算機選號牌號碼在車主所在行政區(qū)域內公開競價,自編自選號牌號碼在全市范圍內公開競價。 

  第十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建立小型客車特殊號牌號碼動態(tài)管理庫,確定并分期分批投放特殊號牌號碼。 

  第十一條 小型客車特殊號牌號碼公開競價活動一般每月兩次,市公共資源交管辦、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易中心會商后,可根據(jù)實際情況予以增減。 

  第十二條 可以在本市申請辦理車輛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參加小型客車特殊號牌號碼公開競價: 

 ?。ㄒ唬┮奄徯萝嚨?; 

 ?。ǘ┍臼熊囕v轉移登記的; 

 ?。ㄈ┩獾剀囕v轉入我市的; 

 ?。ㄋ模┯幸庀蛸徶眯萝嚨?。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不得參加小型客車特殊號牌號碼公開競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財政性資金參加小型客車特殊號牌號碼公開競價。 

  第十四條 小型客車特殊號牌號碼公開競價實行憑車競價或按意向競價。 

  按意向競價是指申請競價時,競價人有意向購置新車但尚未購置的。 

  第十五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易中心應當在其網站和辦事服務大廳公開發(fā)布每次投放號牌號碼的數(shù)量、投放的號牌號碼及公開競價底價,報名和公開競價時間、地點等信息。 

  第十六條 有意向參加小型客車特殊號牌號碼公開競價的單位和個人,應當?shù)浇灰字行闹付ù翱谵k理報名申請手續(xù),并按規(guī)定交納公開競價保證金,取得公開競價資格。 

  申請指定號牌號碼的,應當經過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認,經認可的,列入公開競價范圍。 

  第十七條 市公共資源交管辦會同有關單位選擇相應的產權交易機構,具體開展公開競價活動。 

  公開競價活動應當操作規(guī)范、程序簡便、服務高效。 

  第十八條 小型客車特殊號牌號碼使用權有償出讓主要采取掛牌競價的方式進行。無競價人的,該號牌號碼列入下次公開競價范圍;只有一個競價人的,由該競價人按底價受讓該號牌號碼;有兩個以上競價人的,通過現(xiàn)場競價的方式確定買受人。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創(chuàng)造條件,逐步實行小型客車特殊號牌號碼使用權網上公開競價出讓。 

  第十九條 競價成交的,產權交易機構、買受人當場簽署競價成交確認書,買受人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付清有償使用費,交易中心根據(jù)交費票據(jù)出具“競價成交證明”。買受人憑“競價成交證明”到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上牌登記手續(xù)。 

  第二十條 買受人應當在競得號牌號碼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進行機動車登記,逾期登記的視作自動放棄,買受人競得號牌號碼列入下次公開競價范圍,已繳納的競價款納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第二十一條 買受人對公開競價所得的號牌號碼只擁有使用權,不擁有所有權。買受人不得通過買賣、贈與等方式轉讓。 

  第二十二條 買受人公開競價所得號牌號碼連續(xù)使用1年以上的,車輛轉移、注銷后,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有關規(guī)定為買受人保留6個月。超過6個月買受人未將該號牌號碼申請使用到本人(單位)新上牌登記的車輛,或因行政區(qū)劃變更等原因不能繼續(xù)使用該號牌號碼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償收回,該號牌號碼列入小型客車特殊號牌號碼動態(tài)管理庫。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施行之前已發(fā)放的屬本辦法規(guī)定范圍的號牌號碼,車輛所有人連續(xù)使用3年以上的,車輛轉移、注銷后,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有關規(guī)定為車輛所有人保留號牌號碼6個月。超過6個月車輛所有人未將該號牌號碼申請使用到本人(單位)新上牌登記的車輛,或因行政區(qū)劃變更等原因不能繼續(xù)使用該號牌號碼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償收回,該號牌號碼列入小型客車特殊號牌號碼動態(tài)管理庫。 

  第二十四條 車輛注銷登記、車輛轉籍、轉移登記、變更登記的,按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和省公安廳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國家統(tǒng)一換發(fā)牌照式樣和內容的,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小型客車特殊號牌號碼公開競價所得款項(包括違約保證金)屬于政府非稅收入,應當按照所屬區(qū)域繳入市或縣(市)區(qū)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用于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第二十六條 小型客車特殊號牌號碼公開競價傭金由產權交易機構向買受人收取,比例按競買成交價的5%以下確定,具體收取辦法由市公共資源交管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shù)。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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