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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yè)管理師考試《綜合能力》講義:保險合同

更新時間:2014-10-21 10:14:55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物業(yè)管理師考試《物業(yè)管理綜合能力》講義:保險合同,詳細內(nèi)容如下,供各位考生在備考過程中參考學習。

  保險合同

  一、保險合同的概念和性質(zhì)

  保險合同是保險關系雙方訂立的一種有法律約束力的協(xié)議;根據(jù)雙方約定,一方支付保險費于對方,另一方在保險標的發(fā)生約定的保險事故時,承擔經(jīng)濟補償責任或者履行給付義務。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chǎn)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

  保險合同的法律性質(zhì)在于:

  1.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和保險人都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投保人一方的權利是在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請求保險人支付保險金,義務是按約定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則相反。

  2.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投保人支付保險費換取發(fā)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形成對價關系。雖然在財產(chǎn)保險和一部分人身保險中,如果在保險期間沒有發(fā)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責任,但保險為被保險人提供了保障機制,應視為對價。

  3.保險合同是非要式合同。保險合同的成立不以履行一定形式為必要,如簽發(fā)保險單、繳納保險費,只需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4.保險合同是附合合同。保險合同的內(nèi)容都是保險人事先擬定,印制在保險單上,投保人要么接受,要么拒絕,沒有就內(nèi)容進行協(xié)商的余地。

  5.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險人的給付義務的承擔取決于合同成立后保險事故是否發(fā)生,而保險事故是否發(fā)生,何時發(fā)生,將會造成多大損失都是不確定的。

  二、保險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一)保險合同的成立

  保險合同的成立需經(jīng)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一般保險實務中,投保人填寫投保單為要約,保險人經(jīng)審查后同意承保為承諾。但有時,保險人在審查后增加新的條件,應視為一個新的要約,需要投保人的承諾,保險合同才成立。

  (二)生效

  保險合同成立后,如果合同中約定有生效時間的,按照約定時間,合同發(fā)生效力;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的,按照法律規(guī)定,自合同成立時生效。

  (三)保險合同的內(nèi)容

  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事項:保險人名稱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險人名稱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名稱和住所;保險標的;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保險價值;保險金額;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以及訂立合同的確切日期。

  (四)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保險標的是指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chǎn)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我國保險法規(guī)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有保險利益,否則保險合同無效。

  1.保險利益的主體

  保險法規(guī)定投保人必須有保險利益,但從保險的原理上說,要求保險利益的存在是為了防止賭博行為和道德風險的發(fā)生,即防止對保險標的毫無利益關系的人取得保險金。投保人負擔支付保險費的義務,但在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人身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有權請求支付保險金,因此真正應當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人應是被保險人。

  2.財產(chǎn)保險中的保險利益

  在財產(chǎn)保險中,保險利益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財產(chǎn)上的現(xiàn)有利益,包括所有權、抵押權、留置權等產(chǎn)生的保險利益;

  (2)因現(xiàn)有利益而產(chǎn)生的預期利益,如工廠權利人對正常經(jīng)營產(chǎn)生的利潤享有的利益;

  (3)因債務不履行或者因侵權行為產(chǎn)生的責任的消極利益。

  財產(chǎn)保險合同一般要求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人必須有保險利益。否則,保險人可以拒絕賠償;投保時并不要求一定存在保險利益,如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中,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并不一定具有保險利益。

  3.人身保險中的保險利益

  我國保險法規(guī)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yǎng)、贍養(yǎng)或者扶養(yǎng)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此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中,要求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必須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否則保險合同無效;而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并不要求保險利益仍然存在,因為人身保險金通常有儲蓄的性質(zhì),前期繳納的保險費要保障此后幾年甚至幾十年內(nèi)發(fā)生的保險事故,如果因為其間投保人喪失保險利益,而剝奪了受益人的保險金請求權,對受益人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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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保險合同的效力

  (一)投保人一方的義務

  1.如實告知的義務

  如實告知義務是指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應當將有關保險標的的重要事實如實告知保險人。

  (1)告知的時間和內(nèi)容

  告知應在訂立合同時,因為它影響到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及保險費的收取。在保險實務中,保險人會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投保人提出詢問,投保人如實回答,即履行了如實告知義務。

  (2)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的后果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2.危險增加時的通知義務

  在合同有效期內(nèi),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3.保險事故發(fā)生時的通知義務與提供單證的義務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

  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依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4.防損救災的義務

  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chǎn)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guī)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根據(jù)合同的約定,保險人可以對保險標的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及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保險人為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經(jīng)被保險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預防措施。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安全應盡的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人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保險數(shù)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shù)額。

  (二)保險人的義務

  1.說明義務

  說明義務是保險合同訂立過程中對保險人的要求。說明義務和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都是保險合同最大誠信原則的體現(xiàn)。

  說明義務是指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nèi)容;保險合同中規(guī)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因為投保人只有充分了解合同內(nèi)容,才能做出完全符合自己意愿的決定,而保險合同中大量的專業(yè)術語使普通的投保人很難了解合同的全部內(nèi)容,必須對保險人課以說明義務。

  違反說明義務的后果:對免責條款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

  2.承擔危險的義務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做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有關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額的協(xié)議后十日內(nèi),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保險金額及賠償或者給付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保險人未及時履行上述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fā)出拒絕賠償或者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保險人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對其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shù)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jù)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最低數(shù)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shù)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四、保險合同的解釋

  保險合同是合同的一種,保險合同的解釋首先應遵循合同解釋的一般規(guī)則,如文義解釋、體系解釋、合乎邏輯的解釋、目的解釋等。當一般解釋規(guī)則用盡,仍無法解決合同的爭議時,要使用有利解釋原則,即對于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作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因為保險合同的內(nèi)容都是由保險人確定,當使用的語言發(fā)生爭議時,應當作不利于起草人一方的解釋,因為它們有能力控制語言的使用,理當承擔由于語言使用不當帶來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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