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yè)管理師綜合能力:保險險種及保險公司的選擇
保險險種及保險公司的選擇
本節(jié)主要介紹保險的四大險種:財產保險、人身保險、再保險和社會保險,以前兩者為主,并在最后簡單對保險公司的組織經營情況做一說明。
一、財產保險
(一)財產保險的概念與特征
1.財產保險的概念
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一種保險,或者以物質財產及有關利益、責任和信用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2.財產保險的特征
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比較,主要有如下特征:
第一,保險標的不同。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的財產及有關利益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的生命和身體。
第二,保險金額的確定依據不同。財產保險的保險金額是根據保險價值確定的;而由于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的生命和身體,不能用金錢來衡量。
第三,在保險期限上,財產保險一般為一年一保;而人身保險,除意外傷害保險外,一般是長期保險。
第四,在基本職能上,財產保險的基本職能是經濟補償;人身保險的基本職能是保險金給付。
第五,在經營技術上,財產保險的風險事故的發(fā)生較不規(guī)則,并缺乏穩(wěn)定性,損失概率相對缺乏規(guī)律性,因而計算的費率沒有壽險的精確;而人身保險對死亡率的計算較為精密,出現(xiàn)的危險事故也較規(guī)則和穩(wěn)定。
第六,財產保險一般不帶儲蓄性;而人身保險,尤其是人壽保險則帶有儲蓄性質。
(二)財產保險的分類
1.按實施方式分為自愿保險和強制保險。自愿保險是保險人和投保人在自愿原則基礎上通過簽訂保險合同而建立保險關系的一種保險;強制保險,是以國家的有關法律為依據而建立保險關系的一種保險,它是通過法律規(guī)定強制實行的。
2.按保險價值的確定方式分為定值保險和不定值保險
定值保險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將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事先約定并在合同中給予載明作為保險金額,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根據載明的保險價值進行賠償?shù)谋kU。其特點是:(1)無論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在發(fā)生保險事故時是怎樣的,僅以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價值作為計算賠償金的依據;(2)適用的對象通常為價值變化較大或不易確定價值的特定物;(3)該保險突出的優(yōu)點是減少理賠環(huán)節(jié)及減少糾紛的發(fā)生。
不定值保險是指在保險合同中只載明保險標的保險金額而未載明保險價值,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根據發(fā)生時的保險價值對比保險金額予以賠償?shù)谋kU。在不定值保險合同中,僅載明保險金額,并依此作為賠償?shù)淖罡呦揞~,至于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則處于不確定的狀態(tài)。財產保險多采用不定值保險合同。不定值保險合同通常以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作為判定損失額的依據,其特點是:
(1)以保險事故發(fā)生時的當時、當?shù)氐氖袌鰞r格為判斷保險標的保險價值的根據;
(2)當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一致時,為足額保險;當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不一致時,則為超額保險或不足額保險。保險金額小于保險價值的保險為不足額保險;保險金額大于保險價值的保險為超額保險。
3.按保險保障的范圍不同分為財產損失保險、信用保證保險、責任保險
財產損失保險是以物質財產及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信用保證保險是以被保證人履行合同為保險標的的一種保險。分為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信用保險是保險人根據權利人的要求擔保義務人(被保證人)信用的保險,保證保險是義務人(被保證人)根據權利人的要求,要求保險人向權利人擔保義務人自己信用的保險,包括誠實保證保險和確實保證保險。
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4.按保險標的的內容分為物質財產保險、經濟利益保險、責任保險
物質財產保險是以各類物質財產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分為企業(yè)財產保險、家庭財產保險、運輸工具保險、貨物運輸保險、工程保險、農業(yè)保險等;經濟利益保險是以各類物質財產損失所產生的間接損失,或者對他人依法應履行的經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5.按保險標的的性質分為積極性財產保險、消極性財產保險
積極型財產保險是以已經存在的物質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消極型財產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賠償責任的保險。如第三者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等。
6.按保險業(yè)務內容分為企業(yè)財產保險、家庭財產保險、營業(yè)中斷保險、貨物運輸保險、運輸工具保險、工程保險、農業(yè)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信用保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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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身保險
(一)人身保險的概念和特征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生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一種保險。當人們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喪失工作能力、傷殘、死亡或年老退休時,根據保險合同條款的規(guī)定,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預定的保險金或年金,以解決病、殘、老、死所造成的經濟困難。
人身保險具有如下特點:
1.人身保險是一種定額保險。如前所述,因為人的壽命和身體的價值不能用金錢來衡量,因此人身保險合同就無法通過保險標的的價值確定保險金額。一般情況下,人身保險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根據被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繳費能力,在法律允許范圍與條件下,與保險人協(xié)商確定,屬于定額保險。
2.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是以人與人的關系來確定,而不是以人與物或責任的關系來確定。人身保險合同主要是采取限制家庭成員關系范圍并結合被保險人同意的方式對人身保險合同保險利益加以明確。
3.人身保險的長期性。人身保險的保險期間都比較長,特別是人壽保險,其保險期間通常在五年以上,有的險種長達幾十年甚至終生。
(二)人身保險合同的常見條款
正由于人身保險合同具有許多不同于財產保險合同的自身特點,所以人身保險合同也存在許多不同于財產保險合同的特定條款。
1.不可爭條款
不可爭條款又稱不可抗辯條款,是指自人身保險合同訂立時起,超過法定時限后,保險人將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時違反如實告知義務,誤告、漏告、隱瞞些事實為理由,而主張合同無效或拒絕給付保險金。
2.年齡誤告條款
年齡誤告條款主要是針對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的年齡不真實,而真實年齡又符合合同約定限制的情況下而設立的,法律與保險合同中一般均規(guī)定年齡誤告條款,要求保險人按被保險人真實年齡調整。
3.寬限期條款
寬限期條款是指如果保險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但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未按時交付分期保險費的,法律或合同規(guī)定給予投保人一定的寬限時間,在此期間,即使未繳納保險費,仍能保持保險合同效力。
4.保險合同效力中止和復效條款
保險合同效力中止是指保險合同在有效期間內,由于缺乏某些必要條件而使合同暫時失去效力,稱為合同中止;一旦在法定或約定的時間內所需條件得到滿足,合同可以恢復原來的效力,稱為合同復效。
5.自殺條款
為了更好地保障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保險人也出于維護自己的利益,在很多人壽保險合同中都將自殺列入保險條款,但規(guī)定在保險合同生效較長的期限后被保險人自殺行為,保險人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通常是2年,以防止被保險人預謀保險金而簽訂保險合同。
6.不喪失現(xiàn)金價值條款
現(xiàn)金價值不因保險合同效力的變化而喪失。
7.保單貸款條款
長期性人身保險合同,在積累一定的保險費產生現(xiàn)金價值后,投保人可以在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數(shù)額內,以具有現(xiàn)金價值的保險單作為質押,向其投保的保險人或第三者申請貸款,習慣上稱為保單貸款或保單質押貸款。
8.自動墊繳保費條款
該條款規(guī)定,投保人未能在寬限期內交付保險費,而此時保單已具有現(xiàn)金價值,同時該現(xiàn)金價值足夠繳付所欠繳的保費時,除非投保人有反對聲明,保險人應自動墊繳其所欠的保費,使保單繼續(xù)有效。
9.受益人條款
它是在人身保險合同中關于受益人的指定、資格、順序、變更及受益人權利等內容的具體規(guī)定。
(三)人壽保險
1.人壽保險的概念
人壽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的壽命為保險標的,以人的生存、死亡兩種形態(tài)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當發(fā)生保險合同約定的事故或合同約定的條件滿足時,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履行給付保險金責任。
2.人壽保險的基本特征
(1)風險的特殊性
人壽保險保障的風險從整體上說,人壽風險具有一定的穩(wěn)定性;而從個體上說,又具有變動性。
(2)業(yè)務的長期性
人壽保險一般采用長期性業(yè)務。保險期限少則幾年,多則十幾年或幾十年甚至終身。
(3)儲蓄性
在人壽保險中,保險人每年收取的保險費超過其當時需要支付的保險金。這個超過部分是投保人提前交給保險人,用于履行未來義務的資金。在它還沒有履行保險義務期間,它相當于投保人存在保險人處的長期性的儲蓄存款。
3.人壽保險的種類
按照不同的分類標準,人壽保險可以有不同的類別。
(1)按保險事故劃分,可分為死亡保險、生存保險和兩全保險。
①死亡保險。這是以被保險人的死亡作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
?、谏姹kU。是以被保險人在一定時期內繼續(xù)生存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
?、蹆扇kU。又稱生死合險,是把定期死亡保險和生存保險結合起來的保險形式。也就是說,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規(guī)定的年限內死亡,或合同規(guī)定年限期時仍生存,保險人按照合同均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
(2)按照有無利益分配劃分,可分為分紅保險與不分紅保險。
1)分紅保險
保險人將每期盈利的一部分以紅利形式分配給被保險人的保險。
2)不分紅保險
被保險人在繳納保險費后,沒有任何盈利分配的保險。
(3)按參加保險的人數(shù)不同劃分,可分為單獨人壽保險、聯(lián)合人壽保險和團體人壽保險。
1)單獨人壽保險。單獨人壽保險是只有一個被保險人的人壽保險合同。
2)團體人壽保險。團體人壽保險以一定社會團體為投保人,以團體全體成員為被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指定的家屬或其他人為受益人的保險。
3)聯(lián)合人壽保險。聯(lián)合人壽保險是把有一定利害關系的2人或3人以上的人視為一個被保險人整體。
(四)健康保險
1.健康保險的概念及特征
健康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在患疾病時發(fā)生醫(yī)療費用支出,或因疾病所致殘疾或死亡時,或因疾病、傷害不能工作而減少收入時,由保險人負責給付保險金的一種保險。
健康保險也稱疾病保險,其承保的風險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由于非明顯的外來原因造成的。
第二,由于非先天的原因造成的。
第三,由于非長存的原因造成的。
2.健康保險的種類
健康保險的險種包括醫(yī)療保險、殘疾收入補償保險、住院醫(yī)療保險、疾病保險和生育保險。
(1)醫(yī)療保險
醫(yī)療保險是指提供醫(yī)療費用的保險,它是健康保險的主要險種之一。常見的醫(yī)療保險有:普通醫(yī)療保險、住院保險、手術保險、綜合醫(yī)療保險、特種疾病保險。
(2)殘疾收入補償保險
殘疾收入補償保險是提供被保險人因疾病所致殘疾后不能繼續(xù)正常工作時所發(fā)生的收入損失的補償保險。
(3)住院醫(yī)療保險
(4)疾病保險
疾病保險是為被保險人因患疾病而給付保險金的形式。
(5)生育保險
生育保險承保因產婦在分娩過程中發(fā)生的死亡及新生兒的死亡。
(五)意外傷害保險
1.意外傷害保險的概念及特征
意外傷害保險是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遭受非本意的、外來的、突然發(fā)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體受到傷害而殘廢或死亡時,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給付保險金的一種人身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責任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被保險人須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二是須導致被保險人死亡或殘疾;三是意外傷害事故是死亡或殘疾的直接原因;四是意外傷害事故須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
2.意外傷害保險的險種
兩類最常見的意外傷害保險:
(1)個人意外傷害保險
包括:航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機動車駕駛學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駕乘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游客意外傷害保險、鐵路和公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等險種。
(2)團體意外傷害保險
包括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學生團體平安保險等險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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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再保險
(一)再保險的概念
再保險是指保險人為了分散風險而將原承保的全部或部分保險業(yè)務轉移給另一個保險人的保險。
在再保險中,轉移風險責任的一方或分出保險業(yè)務的公司叫原保險人或分出公司,承受風險責任的一方或接受分保業(yè)務的公司叫再保險人或分入公司;分出公司自己負責的那部分風險責任叫自留額,轉移出去的那部分風險責任叫分出額。分出公司所接受的風險責任還可以通過簽訂合同再分攤給其他保險人,稱為轉分保。分出公司在分出風險責任的同時,把保險費的一部分交給分入公司,稱為分保費;分入公司根據分保費付給分出公司一定費用用以支付分出公司為展業(yè)及管理等所產生的費用開支,叫做分保傭金或再保險手續(xù)費。當再保險合同有盈余時,分入公司根據分保費付給分出公司的費用稱為盈余傭金,也叫純益手續(xù)。
(二)再保險的特征
再保險與原保險的主要區(qū)別在于:
1.合同當事人不同。原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險人;再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都是保險人,即分出人與分入人,與原投保人無關。
2.保險標的不同。原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的財產或人身,或者具體為:被保險人的財產及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而再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是原保險人分出的責任,分出人將原保險的保險業(yè)務部分地轉移給分入人。
3.保險合同的性質不同,原保險合同具有經濟補償性或者保險金給付性;而再保險合同具有責任分攤性,或補充性。其直接目的是要對原保險人的承保責任進行分攤。
4.保險費支付不同。在原保險合同中,除了獎勵性支付外,是單項付費的,即投保人向保險人支付保費;而在再保險合同中,保險人須向再保險人支付分保費,再保險人須向原保險人支付分保傭金。
(三)再保險的作用
再保險之所以能產生和發(fā)展是與其所具有的功能和作用分不開的,再保險的作用具體表現(xiàn)為:
1.分散風險。再保險是原保險人能夠借以分散風險損失的機制。
2.擴大承保能力。任何一個保險人,都希望承保量盡可能地多,但保險人的承保能力都受很多條件的限制,尤其為資本金和公積金等制約。但由于業(yè)務量的計算不包括分保費,保險公司可以在不增加資本額的情況下通過再保險增加業(yè)務量,擴大承保能力。
3.控制責任,穩(wěn)定經營。再保險通過控制風險責任使保險經營得以穩(wěn)定,具體做法分兩個方面:一是控制每一風險單位的責任;二是對累計責任的控制。
4.降低營業(yè)費用,增加運用資金。如果保險人在提存未滿期保費準備金時,根據保險法規(guī)定不能扣除營業(yè)費用的話,就必須以保險資金中另外支取營業(yè)費用。但通過再保險,就可以在分保費中扣存未滿期保費準備金,還可以有分保傭金收入。這樣,保險人由于辦理分保,攤回了一部分營業(yè)費用。此外,辦理分保須提未滿期保費準備金和未決賠款準備金,這部分資金從提取到支付有一段時間,保險人可在這段時間內加以運用,從而增加了保險人資金運用總量。
5.有利于拓展新業(yè)務。保險人在涉及新業(yè)務過程中,由于經驗的不足,往往十分謹慎,不利于新業(yè)務的迅速開展。再保險具有控制責任的特性,可以使保險人通過分保使自己的賠付率維持在某一水平之下,所以準備拓展新業(yè)務的保險公司可以放下顧慮,積極運作,使很多新業(yè)務得以發(fā)展起來。
四、社會保險
(一)社會保險的概念
社會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對社會勞動者暫時或永遠喪失勞動能力或失業(yè)帶來收入減少時提供一定的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會保障制度。它是一項社會政策,是通過提供物質幫助的方式體現(xiàn)的。一般包括生育保險、工傷保險、醫(yī)療保險、養(yǎng)老保險和失業(yè)保險等。它包括下述含義:
1.社會保險是一種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障是國家通過立法對社會成員給予物質幫助而采取的各種社會措施的總和。社會保障是每一個社會成員享有的基本權利,也是政府對每一個社會成員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社會保障體系是由相互聯(lián)系相互制約的一系列社會保障項目所構成的體系的總和。
2.社會保險對象通常是有社會勞動者(少數(shù)國家除外),而且社會保險實行的是強制保險,通過國家立法強制實施。
3.社會保險承保的風險是社會勞動者暫時或永遠喪失勞動能力,或失業(yè)帶來收入減少的風險。即勞動者由于年老、患病、工傷、失業(yè)、生育帶來經濟損失的風險。
社會保險實際上由勞動者個人、企事業(yè)單位和政府三方面負擔,即除了被保險人外,政府與雇主往往分擔一部分。由三方面負擔社會保險費的原因是由社會保險的性質和特征所決定的。
(二)社會保險的特征
社會保險的基本特征為:社會性、強制性、互濟性、福利性。
1.強制性。所謂強制性,是指社會保險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的,社會保障的內容和實施都是通過法律進行的,凡屬于法律規(guī)定范圍內的成員都必須無條件地參加社會保險,并按規(guī)定履行繳納保險費的義務,并受到保險保障。
2.社會性。所謂社會性,是指保障對象是全社會的勞動者,一般來說,社會保險的對象在總體上具有普遍性。
3.福利性。所謂福利性,是指社會保險不以營利為目的,實施社會保險完全是為了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社會保險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穩(wěn)定社會、增進福利,而不是為獲取利潤。
4.社會公平性。公平分配是宏觀經濟政策的目標之一,社會保險作為一種分配形式具有明顯的公平特征。一方面,社會保險中不能存在任何特殊階層,同等條件下的公民所得到的保障是相同的;另一方面在形成保險基金的過程中,高收入的社會成員比低收入的社會成員繳納較多的保險費;而在使用的過程中,一般都是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劑、不是完全按照繳納保險費的多少給付保險金,個人享有的權利與承擔的義務并不嚴格對價,從而體現(xiàn)出一定程度的社會公平。
5.基本保障性。即社會保險的保障標準是使保障對象的基本生活需要得到滿足,因為社會保險的根本目的是保證人們的收入穩(wěn)定、生活安定,發(fā)揮社會穩(wěn)定器的作用。
6.互濟性。即社會保險通過法律的形式向全社會有繳納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收取社會保費建立社會保障基金,并在全社會統(tǒng)一用于濟助被保障對象,同時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可以從統(tǒng)一基金中相互調節(jié)。
(三)社會保險的作用
社會保險是現(xiàn)代社會經濟生活的重要方面,是一項重要的社會政策,它既是勞動者享有的維持基本生活的權利,也是政府應承擔的義務,對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wěn)定、促進經濟發(fā)展起著重要作用。其作用主要表現(xiàn)在:它能夠保障人民生活基本需要,維護社會穩(wěn)定,起到社會“安全網”和“穩(wěn)定器”的作用。社會保險的作用具體體現(xiàn)在以下幾方面:
第一,社會保險能發(fā)揮社會穩(wěn)定器的作用。社會成員的老、弱、病、殘、孕以及喪失勞動能力,在任何時代和任何社會制度下都無法避免的客觀現(xiàn)象。社會保險就是當社會成員遇到這種情況時給予適當?shù)难a償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從而防止不安定因素的出現(xiàn)。
第二,社會保險有利于保證社會勞動力再生產順利進行。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然會遇到各種意外事件,造成勞動力再生產過程的停頓。而社會保險就是勞動者在遇到上述風險事故時給予必要的經濟補償和生活保障,使勞動力得以恢復。
第三,社會保險有利于實現(xiàn)社會公平。由于人們在文化水平、勞動能力等方面的差異,就會造成收入上的差距。社會保險可以通過強制征收保險費,聚集成保險基金,對收入較低或失去收入來源的勞動者給予補助,提高其生活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實現(xiàn)社會的公平分配。
第四,社會保險有利于推動社會進步。保險具有互助性的特點,社會保險更能體現(xiàn)出互助合作、同舟共濟的精神。
(四)社會保險的種類
1.生育保險
生育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對婦女勞動者因生育子女而暫時喪失勞動能力而帶來失去收入時,提供一定物質幫助以維持其基本生活的一種社會保險。
2.失業(yè)保險
對失業(yè)的理解有廣義和狹義的兩種:廣義的認為,失業(yè)者是有勞動能力與勞動意愿而未能在勞動力市場上找到工作的人。狹義的失業(yè)是一種事故,其特征是收入中斷,而不包括一般的無業(yè)者和離校學生。失業(yè)者由于非本人所能控制的原因失業(yè)后,其收入受到損失并因此影響其生活狀況。
失業(yè)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對勞動者因遭受本人所不能控制的失業(yè)風險而暫時失去收入時,提供一定物質幫助以維持其基本生活的一種社會保險。
3.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對被保險人因生產、工作中遭受意外事故或職業(yè)病傷害提供一定物質幫助以維持其基本生活的一種社會保險。
4.醫(yī)療保險
醫(yī)療保險是社會保險中最早出現(xiàn)的保險項目。是國家通過立法對被保險人非因工疾病或患病或傷殘而暫時喪失勞動能力、失去收入時,提供一定物質幫助以維持其基本生活的一種社會保險。
5.養(yǎng)老保險
養(yǎng)老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對勞動者因達到規(guī)定的年齡界限而解除勞動義務,由國家提供一定物質幫助以維持其基本生活的一種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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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險公司的組織經營
(一)保險經營組織的一般形式
保險經營組織的形式,是指依法設立、登記,并以經營保險為業(yè)的機構。
1.國有保險公司
國有保險組織是由國家或政府投資設立的保險經營組織,它又可分為:
第一,由政府壟斷的保險。
第二,與民營保險自由競爭的非壟斷性保險。
國有獨資保險公司是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單獨投資設立的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其基本特征為:投資者的單一性,財產的全民性,投資者責任的有限性。
2.股份保險公司
股份保險公司是將全部資本分成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則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yè)法人。
3.相互保險組織
相互保險是為參加保險的成員之間相互提供保險的一種組織。其組織形式有:
(1)相互保險公司,是所有參加保險的人為自己辦理保險而合作成立的法人組織,它是保險業(yè)特有的公司組織形態(tài),為非營利性組織中最重要的一種。
(2)相互保險社,是由一些對某種危險有同一保障要求的人組成的一個集團,當其中某個成員遭受損失時,由其余成員共同分擔。
(3)交互保險社,是由若干商人共同組成相互約定交換保險的組織。
4.個人保險組織
個人保險組織是個人為保險人的組織。該組織主要存在于英國,英國的勞合社是世界上最大的、歷史最悠久的個人保險組織。
5.保險合作社
一般而言,保險合作社與相互保險公司最早都屬于非營利的保險組織。但二者存在區(qū)別:
首先,保險合作社屬于社團法人,而相互保險公司屬于企業(yè)法人。
其次,就經營資金的來源而言,相互保險公司的經營資金為基金;保險合作社的經營資金包括基金和股金。
再次,保險合作社與社員間的關系比較永久,社員認繳股本后,即使不投保仍與合作社保持關系;相互保險公司與社員間,保險關系與社員關系則是一致的,保險關系建立,則社員關系存在;反之,則社員關系終止。
最后,就適用的法律而言,保險合作社主要適用保險法及合作社法的有關規(guī)定;相互保險公司主要適用保險法的規(guī)定。
當然,由于保險合作社與相互保險公司都屬于合作保險,二者有很多共性:如均為非營利保險組織;保險人相同,投保人即為社員;決策機關相同,均為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責任損益的歸屬相同,均為社員等。
6.行業(yè)自保組織
行業(yè)自保公司具有一般商業(yè)保險所具備的優(yōu)點,但其適用范圍有限制,所以不能像商業(yè)保險那樣普遍采用。行業(yè)自保的優(yōu)點在于:(1)降低被保險人的保險成本;(2)增加承保彈性,即自保公司承保業(yè)務的伸縮性較大,對于傳統(tǒng)保險市場所不愿承保的風險,也可予以承保,以解決母公司風險管理上的困難;(3)減輕稅收負擔,因自保公司設立的重要動機,在于獲得稅收方面的利益;(4)加強損失控制,即通過建立自保公司,可以降低商業(yè)企業(yè)保險引起的道德風險,母公司會更加主動的監(jiān)督其風險管理方案。
行業(yè)自保公司的缺點在于:(1)業(yè)務能量有限,因現(xiàn)今多數(shù)自保公司雖皆接受外來業(yè)務,以擴大營業(yè)范圍,但在本質上其大部分業(yè)務仍以母公司為主要來源,危險單位有限,使大數(shù)法則難以發(fā)揮功能;(2)風險品質較差,因自保公司所承保的業(yè)務,多為財產保險及若于不易由傳統(tǒng)保險市場獲得保障的責任保險,不僅易于導致風險的過分集中,且責任保險的風險品質較差,如損失頻率頗高,損失額度大,損失補償所需的時間常拖延甚久等,增加了業(yè)務經營的困難;(3)組織規(guī)模簡陋,因自保公司通常因規(guī)摸較小,組織較為簡陋,不易羅致專業(yè)人才,無法采用各種損失預防或財產維護的措施,難以創(chuàng)造良好的業(yè)績,僅能獲得稅賦較輕的利益而已;(4)財務基礎脆弱,即自保公司設立資本較小,財務基礎脆弱,同時外來業(yè)務少,不易分散經營的風險。
(二)我國現(xiàn)行的保險公司組織形式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guī)定,我國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為國有獨資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該法第150條規(guī)定,其他保險組織形式由有關法律法規(guī)另行規(guī)定。
1.國有獨資保險公司
(1)國有獨資保險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是一種特殊的有限責任公司。
(2)國有獨資保險公司的組織機構有其特色。
(3)國有獨資保險公司是一種特殊的國有企業(yè)。
2.股份保險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由股東大會、董事會、監(jiān)事會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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