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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從業(yè)資格《財經法規(guī)》票據當事人

更新時間:2016-12-13 13:14:20 來源:環(huán)球網校 瀏覽34收藏13
摘要   【摘要】會計從業(yè)資格考試備考正在進行中,環(huán)球網校為方便考生備考特分享了會計從業(yè)資格《財經法規(guī)》票據當事人以下是講票據的內容希望對大家備考會計基礎有幫助,更多資料敬請關注環(huán)球會計從業(yè)資格考試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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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據當事人

  票據當事人是指票據法律關系中享有票據權利、承擔票據義務的當事人,也稱票據法律關系主體。(環(huán)球網校提供票據當事人)

  票據當事人可分為基本當事人和非基本當事人。

  一、基本當事人

  基本當事人是指在票據作成和交付時就已存在的當事人,是構成票據法律關系的必要主體。

  票據的基本當事人因票據類型而有所不同,在匯票及支票中有出票人、付款人與收款人。在本票中有出票人與收款人。

  票據的基本當事人包括: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簽發(fā)票據并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據到期后有權收取票據所載金額的人,又稱票據權利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擔付款責任的人。付款人付款后,票據上的一切債務責任解除。

  二、非基本當事人

  非基本當事人是指在票據作成并交付后,通過一定的票據行為加入票據關系而享有一定權利、承擔一定義務的當事人。

  票據上的非基本當事人在各種票據行為中都有自己特定的名稱,所以,同一當事人可以有兩個名稱,即雙重身份,如匯票中的付款人在承兌匯票后稱為承兌人,第一次背書中的被背書人就是第二次背書中的背書人。

  票據的非基本當事人包括:

  (1)承兌人是指接受匯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擔支付票款義務的人,又稱匯票主債務人。

  (2)背書人是指在轉讓票據時,在票據背面或粘單上簽字或蓋章并將該票據交付給受讓人的票據收款人或持有人。

  (3)被背書人是指被記名受讓票據或接受票據轉讓的人。

  (4)保證人是指為票據債務提供擔保的人,由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他人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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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證人在被保證人不能履行票據付款責任時,以自己的金錢履行票據付款義務,然后取得持票人的權利,向票據債務人追索。

  并非所有的票據當事人一定同時出現在某一張票據上,除基本當事人外,非基本當事人是否存在,完全取決于相應票據行為是否發(fā)生。

  不同票據上可能出現的票據當事人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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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編輯: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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