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會計從業(yè)資格《財經(jīng)法規(guī)》稅務行政復議管轄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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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行政復議管轄
1.對各級國家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環(huán)球網(wǎng)校提供稅務行政復議)
2.對各級地方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其上一級地方稅務局或者該稅務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對地方稅務局的行政復議管轄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3.對國家稅務總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
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最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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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稅務行政復議申請
1.申請人對前述“征稅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按規(guī)定申請行政復議的,必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確定的稅額、期限,先行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和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才可以按照規(guī)定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申請人對“征稅行為”以外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應當先繳納罰款和加處罰款,再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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