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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師政策問答:打卡時間晚于規(guī)定下班時間屬于加班嗎

更新時間:2020-06-22 16:16:23 來源:環(huán)球網(wǎng)校 瀏覽87收藏26
摘要 目前正是疫情防控期間,環(huán)球網(wǎng)校人力資源實訓頻道提供人力資源實訓新資訊,小編整理“人力資源師政策問答:打卡時間晚于規(guī)定下班時間屬于加班嗎”的相關內(nèi)容,以供備考人力資源管理師的考生參考,更多考試相關請關注環(huán)球網(wǎng)校人力資源實訓。

案 例:

某公司一名員工張某經(jīng)常下午下班后在公司健身房鍛煉,到晚上八點左右才從公司打卡離開。近期,該員工以自己的下班考勤打卡時間遠遠晚于公司規(guī)定的下班時間為由,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

該公司想知道,員工僅以考勤打卡記錄上的時間來主張加班費,會不會得到支持?

解 答: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考勤管理通常會借助技術手段來實現(xiàn),如考勤機打卡、指紋打卡、視網(wǎng)膜打卡、掌靜脈打卡,還有手機軟件“釘釘”打卡等。無論采取什么形式,都是通過技術手段來固定勞動者進出用人單位的時間,但這與勞動者何時開始或結束工作卻并非具有直接關系。比如實踐中,有的員工會早上到單位打卡后去食堂吃飯,然后開始工作;也有員工下班后與同事下棋、打牌,然后才打卡回家。這些情況都說明,打卡時間與工作時間是不一定完全一致的。

因此,本案中,該員工僅以打卡時間晚于公司規(guī)定的下班時間就主張加班費,會因證據(jù)不足而被駁回訴求。除非該員工能夠舉證打卡時間晚于下班時間是由于工作原因造成,才能證明加班事實存在。

法律依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九條 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jù)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jù),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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