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成人高考政治民法專項練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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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選擇題
1.為確定當事人責任的大小和范圍,將法律行為劃分為 ( )
A.單方法律行為與雙方法律行為
B.雙務(wù)法律行為與單務(wù)法律行為
C.有償法律行為與無償法律行為
D.要式法律行為與不要式法律行為
2.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屬 ( )
A.有效民事行為
B.無效民事行為
C.效力待定民事行為
D.可撤銷民事行為
3.甲無煙草銷售權(quán),請在煙草公司工作的乙赴云南購煙時代為購買玉溪煙10箱,二人之間產(chǎn)生
A.轉(zhuǎn)委托、復代理的民事法律關(guān)系
B.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無效民事行為
C.可以變更或撤銷的民事行為
D.違反法律的無效的民事行為
4.民事主體問因重大誤解而發(fā)生的民事行為 ( )
A.一方只可以請求宣布無效
B.一方只可以請求撤銷
C.一方既可以請求撤銷也可以請求變更
D.一方既可以請求變更,也可以請求宣布無效
5.某甲看到某旅游商店正在出售銅車馬,標價3800元,即出價7600元買回兩座。后經(jīng)朋友指 認,此二車不是正品。此時某甲可依法采取的保護自己合法權(quán)益的方式是 ( )
A.以受欺詐為由要求商店雙倍賠償
B.以合同內(nèi)容違法為由主張買賣行為無效
C.以對標的物有重大誤解為由主張撤銷該行為
D.以顯失公平為由主張撤銷該行為
6.根據(jù)《民法通則》規(guī)定,下列民事行為中,一方有權(quán)請求予以變更或撤銷的是 ( )
A.惡意串通的民事行為
B.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
C.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行為
D.受欺詐或脅迫而為的損害國家利益的民事行為
7.下列屬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的是 ( )
A.乘人之危實施的民事行為
B.受欺詐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
C.無權(quán)處分行為
D.惡意串通的民事行為
8.丙于1998年2月1日簽訂鋼材供貨合同,合同中附有“三個月后合同開始生效”的條款,該條 件為 ( )
A.延緩條件
B.肯定條件
C.始期
D.終期
9.乙在甲處存放一臺電視多年,甲以為乙不要了,于是將電視機拿到舊貨市場上去賣,丙以適中 價格購得。正巧乙到丙家作客發(fā)現(xiàn)電視機,便向丙討還,丙不給。那么該電視機應 ( )
A.還給乙,甲退款給丙
B.還給乙,由乙退款給丙
C.還給甲,由甲退款給丙
D.歸丙取得,乙向甲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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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買方代理人和出賣人協(xié)商后,抬高價金,由后者付給一定回報,這種行為是 ( )
A.欺詐
B.顯失公平
C.惡意通謀
D.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11.甲與乙簽訂租房合同,其中訂有“如甲方兒子調(diào)回北京工作,則該房屋的租賃關(guān)系即行終 止”的條款,該條件是 ( )
A.延緩條件
B.解除條件
C.肯定條件
D.否定條件
12.民事行為無效,其無效的含義是什么 ( )
A.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B.自始不發(fā)生任何法律效力
C.在當事人之間不發(fā)生權(quán)利義務(wù)關(guān)系
D.行為人之意思表示無法律效力
13.對于金額較大或者重要的法律行為應采用 ( )
A.口頭形式
B.書面形式
C.默示形式
D.公證形式
14.甲、乙相約,若甲2002年司法考試通過,即由乙贈甲手機一臺。該行為 ( )
A.為附期限民事法律行為
B.所附條件為停止條件
C.所附條件為解除條件
D.所附期限為始期
15.下列屬于多方行為的是 ( )
A.買賣合同
B.立遺囑
C.合伙合同
D.代理行為
二、簡答題
1.簡要回答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
2.簡述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三、論述題
1.試論受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之構(gòu)成及法律效果。
2.試論無效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
四、案例分析題
1996年10月6日,楊樹清從縣良種場以每頭800元的價格購得8頭奶牛和部分越冬飼草。同羈,楊樹清又與同村周振華達成購買飼草的口頭協(xié)議。協(xié)議商定,楊樹清以每公斤2角的價格,共計800元人民幣購買周振華的飼草4000公斤,約定于1997年2月10日交錢交貨。1997年1月1日,楊樹清之子燃放鞭炮,不慎將自家飼草燒光,楊樹清便找到周振華要求提前交付購買的飼草。周振犟稱“飼草可以按去年的價格,但我現(xiàn)在要牛不要錢,購買4000公斤飼草所需要的800元錢要用兩安良種奶牛來折抵。”楊樹清迫于大雪封山,又沒有別的辦法可想,被迫同意將兩頭良種奶牛折抵,1000公斤飼草。但第二天,楊樹清又找到周振華,表示愿以1500元的價格買回兩頭奶牛,周振華則稱“買賣既做,決無反悔之理”,堅持不同意,楊樹清只得起訴于人民法院,要求返還兩頭奶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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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答案
一、選擇題
1.C 2.D 3.D 4.C 5.C
6.B 7.C 8.C 9.D l0.C
11.B l2.D 13.B l4.B l5.C
二、簡答題
1.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是指決定法律行為本身發(fā)生或者不發(fā)生的必要條件。
按照是一切民事法律行為都必需的,還是某些民事法律行為特別要求的,分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殊成立要件。
}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一切民事法律行為都必需的必要條件。該要件只有一個,即意思表示。特殊成立要件,是指某些民事法律行為特別要求的必要條件。這些要件,相對于不同的民事法律行為而有所不同:
(1)對于有因行為來說,標的的給付原因是特殊成立要件。也就是說,除要有給付標的的意思表示這個一般成立要件外,還必須有標的給付原因這個特別要件,有因行為才能成立。
(2)對于實踐行為來說,標的物的接受是特殊成立要件。實踐行為又叫“要物行為”,它的成立以意思表示和標的物的交付為成立要件。其中,意思表示為一般成立要件,標的物的“授”與“受”共同構(gòu)成特殊成立要件。
2.民事法律行為,又稱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法人設(shè)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quán)利和民事義務(wù)的合法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
(1)以發(fā)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為目的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為了設(shè)立、變更、終止一定的民事權(quán)利或者民事義務(wù)的民事行為,是與人們的意志相聯(lián)系的一種法律事實。
(2)以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為核心要素
所謂意思表示,是行為人將其期望發(fā)生法律效果的內(nèi)心意愿以一定方式表達于外部的行為。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為最基本的要素,若沒有意思表示,就不會產(chǎn)生民事法律行為。
(3)是一種合法行為
合法的民事行為才會得到法律的保障,才能產(chǎn)生當事人期望發(fā)生的民事法律后果。合法性正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構(gòu)成要件之一。
三、論述題
1.受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是指當事人一方因?qū)Ψ降耐{強迫,陷入恐懼而作出不真實意思表示的無效民事行為。它具有以下要件:
(1)須有脅迫行為存在。脅迫是不正當?shù)仡A告危害,以使對方陷入恐懼的行為。
(2)須有脅迫的故意。脅迫人在故意包括兩個方面:第一,須有脅迫相對人使之產(chǎn)生恐懼的故意;第二,須有使相對人因恐懼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即脅迫的目的在于使相對人作出迎合性意思表示。
(3)須預告危害屬于不正當。所謂不正當,即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道德準則。
(4)須因受到脅迫而產(chǎn)生恐懼。如果脅迫人雖然施加脅迫,但被脅迫人并非因此恐懼;或雖有恐懼,但恐懼并不是因脅迫而生,就不能構(gòu)成受脅迫而實施的無效民事行為。
(5)須因恐懼作出意思表示。即脅迫人的意思表示與其恐懼須有因果聯(lián)系。而且,其意思表示,又須迎合脅迫人的意思作出。這兩個方面必須同時存在,如果被脅迫人并不因脅迫而恐懼,就不能構(gòu)成受脅迫而實施的行為。而且,進一步看,即使被脅迫人產(chǎn)生恐懼,但是所實施的行為卻不迎合脅迫人的意思,也還是不能構(gòu)成受脅迫而實施的行為。
2.無效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1)恢復原狀
恢復原狀是指恢復到無效民事行為發(fā)生之前的狀態(tài),借以消除無效民事行為所造成的不應有的后果。
依照恢復原狀的要求,如果民事行為規(guī)定的義務(wù)尚未履行時,則因該項民事行為無效而不能再履行。如果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已經(jīng)履行了義務(wù),依據(jù)《民法通則》第61條關(guān)于“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的規(guī)定,收受財產(chǎn)的一方或雙方應將所取得的財產(chǎn)返還給對方。由此可見,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被撤銷之后,就會發(fā)生停止履行、單方返還、雙方返還的法律后果。
(2)賠償損失
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變更、被撤銷后,“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民法通則》第61條)。這是根據(jù)過錯責任原則,由有過錯的一方或雙方賠償對方的經(jīng)濟損失。
(3)收歸國家或集體所有或返還第三人
《民法通則》第61條第2款規(guī)定:“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chǎn),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對于這種民事行為不僅因其違法而歸于無效,而且還應將其根據(jù)無效民事行為所取得的財產(chǎn)返還給財產(chǎn)所有人,追繳雙方非法所得歸國家所有。對于進行嚴重經(jīng)濟犯罪的違法行為,除收繳已經(jīng)履行交付的財產(chǎn)外,不應追繳其非法所獲的利益或者依無效民事行為的內(nèi)容應當交付而尚未交付的金額,給違法行為人以嚴厲的打擊。
四、案例分析題
周振華利用楊樹清家的飼草被火燒掉,大雪封山,又沒有別的辦法可想的困難境地,迫使楊樹清接受自己提出的苛刻條件,以兩頭價值1600元的奶牛折抵800元錢購買4000斤飼革。周振華和楊樹清之間進行的飼草買賣行為屬乘人之危的民事行為,根據(jù)《合同法》第54條的規(guī)定,一方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quán)請求變更或撤銷。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結(jié)合本案的實際情況,本案應作如下處理:
(1)周振華應將兩頭奶牛返還給楊樹清; (2)楊樹清應向周振華支付800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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