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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廣州市探礦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收取履約保證金的批復

更新時間:2013-02-13 18:14:11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招標拍賣中未中標或競買不成交的,在招標、拍賣、掛牌交易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足額退還履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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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州市物價局:

  《關于申請收取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履約保證金的請示》(穗價[2011]166號)悉。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fā)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03]197號)和我局《關于印發(fā)〈廣東省保證金和抵押金管理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粵價[2003]286號)等有關規(guī)定,經研究,現復函如下:

  一、為保證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活動有序進行,同意你市房地產交易登記中心向探礦權、采礦權投標人和競買人收取履約保證金,保證金標準為:

  (一)采用招標方式的,按標的物評估價的15%收取履約保證金。

  (二)采取拍賣方式的,按起拍價的15%收取履約保證金。

  (三)采取掛牌方式的,按起始價的15%收取履約保證金。

  二、履約保證金清退辦法

  (一)招標拍賣中未中標或競買不成交的,在招標、拍賣、掛牌交易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足額退還履約保證金。保證金利息按銀行結息日后5個工作日內如數退還。

  (二)中標人或競標人簽訂成交確認書之日起30日內不簽訂探礦權、采礦權出讓合同的,視為放棄,或中標人、競得人提供虛假文件,隱瞞事實或采取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標或者競得的,中標、競得結果無效,其繳納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

  (三)履約保證金的監(jiān)督管理按粵價[2003]286號文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三、保證金采用許可證管理制度。征收單位應按規(guī)定辦理《廣東省收費許可證》(保證金),并在收費場所顯著位置公布服務程序或業(yè)務規(guī)程、服務項目和收取標準等,自覺接受物價等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四、以上規(guī)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試行,試行期為2年。請在試行期滿前3個月內,向我局提供保證金收取和清退情況,申請核定正式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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