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標采購合同管理考點第八章: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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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3保險合同
8.3.1保險合同的定義、特點和種類
(1) 保險合同的定義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的投保人應當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則應當對合同約定的可能發(fā)生的事故因其發(fā)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 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等保險權利義務的合同。
(2) 保險合同的特點
保險合同作為一種特殊的民事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法律特征外,還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 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
保險合同的有償性體現在投保人通過支付保險費,獲得保險人對保險利益的風險保障;而保險人通過承諾承擔保險保障責任,獲得投保人的保險費。
2) 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的效果在訂立時是不確定的,合同當事人某些義務的實際履行帶有偶然性。
保險事件發(fā)生的偶然性,導致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向投保人支付保險金額的義務是不確定的,所以保險合同是一種典型的射幸合同。
3) 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
保險合同為最大誠信合同的含義是指保險人的危險補償責任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當事人的誠實信用,尤其是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誠實信用。之所以如此,首先是因為保險合同效力取決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信息披露程度;其次,一般情況下保險標的由被保險人控制,被保險人的任何非善意行為將可能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的增加或者促成保險危險的發(fā)生,所以,法律對于保險當事人尤其是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誠實信用程度的要求要遠遠高于對一般人的要求。
4) 保險合同是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由一方預先擬定合同的條款,對方只能表示接受或不接受,即訂立或不訂立合同,而不能就合同的條款內容與擬訂方進行協(xié)商的合同。保險合同均是保險人根據其經營保險業(yè)務的實際經驗,在與投保人協(xié)商前預先擬定的合同,其特征是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只能概括接受或者概括拒絕。保險合同的此種特征,可能導致投保人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為了對這種情形輔以權利的救濟與平衡,保險法規(guī)定對于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3)保險合同的種類
保險合同根據不同的劃分標準,可以分為如下類別:
1) 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
按照保險標的分類,保險合同可分為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是指以財產及有關的利益為保險標的,投保人向保險人交納保險費,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造成所保財產或利益損失時,保險人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或在約定期限屆滿后,由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可分為:財產損失保險合同、責任保險合同、信用保險合同。
② 人身保險合同:是指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投保人向保險人交納保險費,在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生病或生存到約定的年齡、期限時保險人根據約定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可分為:人壽保險合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健康保險合同。
2) 定值保險合同與不定值保險合同
保險價值是指保險標的在某一特定時期內以金錢估計的價值總額,是確定保險金額和確定損失賠償的計算基礎。由于人身無法以金錢估計價值,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價值無法衡定;財產保險合同按照保險價值在訂立合同時是否確定,可以分為定值保險合同與不定值保險合同。
?、?定值保險合同:是指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和保險人已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并將其載明于合同中的保險合同,如以農作物、貨物運輸為保險標的財產保險合同
?、?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約定保險標的價值,僅載明保險金額作為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賠償最高限額的保險合同。
3) 單一^風險合同、綜合風險合同與一^切險合同按照承擔風險責任的方式分類,保險合同可以分為單一風險合同、綜合風險合同與一切險合同。
?、?單一風險合同是指保險人只承保合同中列明的某一種特定風險責任的保險合同,如農作物雹災保險合同,只對于冰雹造成的農作物損失負責賠償。
?、?綜合風險合同是指保險人承保合同中列明的兩種以上特定風險責任的保險合同。
?、?一切險合同是指保險人承保除合同中列明的不承保風險之外的一切風險的保險合同。
4) 補償性保險合同與給付性保險合同
按照合同的性質分類,保險合同可以分為補償性保險合同與給付性保險合同。
?、?補償性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目的在于補償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所受實際損失的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即屬補償性保險合同,因這種合同的目的是補償被保險人的損失,故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人在保險金額的限度內,以評定實際損失為基礎來確定保險金的數額。在財產保險合同中,即使定值保險合同所約定的保險價值在全損時低于實際損失,被保險人所獲得的保險金也不失其補償性,只是補償的數額小于損失而
已
?、?給付性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給付保險金不以補償損失為目的的保險合同。大多數人身保險合同都屬于給付性保險合同,因為人身保險的標的,即人的生命或健康是不能以價值來衡量的,保險事故發(fā)生后造成的損失無法以貨幣來評價。而且,有些人身保險并非以意外事故的發(fā)生作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也無損失的存在,保險人依合同規(guī)定所給付的保險金只是為滿足被保險人的特殊需要。在人身保險合同中,通常根據被保險人的特殊需要及承擔保險費的能力確定一個保險金額。在危險事故發(fā)生或保險期限屆滿時,由保險人根據合同規(guī)定的保險金額承擔給付義務。這個金額是固定的,不能任意增減,因此人身保險合同也被稱為定額保險合同。
5) 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
按照保險合同當事人分類,保險合同可分為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
① 原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直接訂立的保險合同,合同保障的對象是被保險人。
?、?再保險合同:是保險人將其所承保的危險責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向其他保險人辦理保險的保險合同,即保險的保險。
(4)保險合同的要素
1)保險合同的主體
保險合同的主體是簽訂保險合同,約定保險法律關系權利義務的主體。保險合同主體包括: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和保險人
?、?保險合同的投保人。保險合同的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投保人應當具 備以下兩個條件:第一,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第二,投保人應當支付保險費用。此 外,人身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在投保時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保險合同的保險人。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保險人具有以下三個法律特征:第一,保險人是保險業(yè)務的經營者,通過經營保險業(yè)務,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依保險合同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第二,保險人是履行賠償損失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的保險公司;第三,保險人應是依法成立并取得經營保險業(yè)務相應許可的保險公司。由于保險事業(yè)涉及社會公眾利益,因此設立保險公司經營保險業(yè)務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得到國家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的批準,取得經營保險業(yè)務許可證。
2) 保險合同的客體
?、?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的客體。保險合同的客體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即保險利益。具體而言,這種利益關系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保險事故發(fā)生,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因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或傷害而受到損害;二是保險事故未發(fā)生,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因保險標的的安全而受益。保險利益對保險合同至關重要,甚至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
?、?保險標的是保險利益的載體。保險標的是投保人申請投保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個人的壽命和身體,是確定保險合同關系和保險責任的根據。財產保險標的的價值、危險程度直接影響保險人所承擔的義務,決定著保險費率的高低;人身保險標的不同(人的年齡、職業(yè)、身體狀況等),保險費、保險險種也不同。
3) 保險合同的內容
保險合同的內容即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及相關事項。根據《保險法》有關規(guī) 定,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事項:①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②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姓名或 者名稱、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③保險標的;④保險責任 和責任免除;⑤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⑥保險金額;⑦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⑧ 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⑨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⑩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按照保險條款對當事人的約束程度,保險條款可分為法定條款與任意條款。法定條款 是指由法律規(guī)定的保險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保險條款;任意條款是相對于法定條款而言的, 它是指由保險合同當事人在法律規(guī)定的保險合同事項之外,就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所作 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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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險合同的形式
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 簽發(fā)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 容。保險合同的書面形式主要包括:
1) 保險單
保險單是由保險人向投保人簽發(fā)的書面憑證,是最基本的保險合同形式。保險單的內 容應完整、明確。
2) 暫保單
暫保單又稱“臨時保單”,是在正式保險單出立之前先給予投保人的一種保險證明,內容比較簡單,只記載保險標的等主要事項。如果有保險單以外的特別保險條件,必須在暫保單上注明,以作為將來的根據。暫保單的效力和正式保險單是一樣的,一般情況下,當正式保單出立后,暫保單就自動失效。
3) 保險憑證
保險憑證又稱“小保單”,實際上是一種簡化了的保險單,其內容僅包括保險金額、保險費率、險別、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期限等。保險憑證中未列人的內容,以同類正式保險單為準。如果正式保險單與保險憑證的內容有抵觸或者保險憑證另有特定條款,則應以保險憑證為準。保險憑證通常在貨物運輸保險、機動車輛保險等業(yè)務中被采用。
4) 其他書面形式
其他書面形式包括保險協(xié)議書、電報、電傳、電子數據交換等,其中保險協(xié)議書是重
要的形式。
(6)建筑工程保險
建筑工程保險是指以各類民用、工業(yè)和公用事業(yè)的建筑工程項目為保險標的保險。建筑工程保險一般以工期的長短作為確定保險責任期限的標準,保險人承保期間一般從開工之日起到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
1) 建筑工程保險的責任范圍
建設工程保險的責任范圍,主要包括如下四個方面:
?、?自然事件。建筑工程保險所承保的自然事件包括地震、海嘯、雷電、颶風、臺風、龍卷風、風暴、暴雨、洪水、水災、凍災、冰雹、地陷下沉、山崩、雪崩、火山爆發(fā)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象。
?、?意外事故。建筑工程保險所承保的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預見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并造成物質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突發(fā)性事件,包括火災、爆炸、飛機墜毀或物體墜落等。
?、?人為風險。建筑工程保險承保的人為風險有盜竊、工人或技術人員缺乏經驗、疏忽、過失、惡意行為。
④ 第三者責任部分的保險責任。第三者責任部分的保險責任包括在保險期間因建筑工地發(fā)生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鄰近地區(qū)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中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被保險人因此而支付的訴訟費用和其他費用。
2) 建筑工程保險的種類
建設工程保險包括建設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雇主責任險和人身意外傷害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等險種,前四種險種在我國建筑工程領域相對較為普遍。
①建筑工程一切險。建筑工程一切險是對施工期間工程本身、施工機具或工具設備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遭受的損失予以賠償,并對因施工而對工地及鄰近地區(qū)的第三者造成的物質損失或人員傷亡承擔賠償責任的一種工程保險。建筑工程一切險承保各類民用、工業(yè)和公共事業(yè)建筑工程項目,包括道路、水壩、橋梁、港口等。建筑工程一切險承保內容包括工程本身(永久工程、臨時工程,存放于工地施工材料、安裝工程)、施工用設備、第三者責任、工地內現有的建筑物、業(yè)主或承包商停放于工地的財產等。
A. 關于投保人,《2007版標準文件》規(guī)定,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以發(fā)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義向雙方同意的保險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因此,承包人應以發(fā)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義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險。
B. 關于被保險人,建筑工程一切險的被保險人范圍較寬,工程進行期間,對該工程承擔一定風險的有關各方(即具有保險利益的主體),均可作為被保險人,即建筑工程一切險的被保險人可以是業(yè)主或工程所有人、總承包人或分包人、業(yè)主或工程所有人雇傭的
工程師或管理人員。
C. 關于保險范圍,建筑工程一切險的保險范圍與前文介紹的“建筑工程保險的責任
范圍”基本一致,具體的保險內容依不同的保險人會有一定差別,在簽訂合同時,投保人
應仔細審查保險范圍。
D. 關于除外責任,建筑工程一切險的除外責任通常包括如下情形:
a. 軍事行動、戰(zhàn)爭或其他類似事件、罷工、騷動、民眾運動或當局下令停工等情況
造成的損失;
b. 被保險人的嚴重失職或蓄意破壞而造成的損失;
c. 因違約而承擔的違約金及其他非實質性損失;
d. 因施工機具本身原因即無外界原因情況下造成的損失,但因這些損失而導致的建筑事故則不屬于除外情況;
e. 因設計錯誤(結構缺陷)而造成的損失;
f. 因糾正或修復工程差錯(如因使用有缺陷或非標準材料而造成的差錯)而增加的支出。
但是,各保險公司對保險責任的除外情形會有一些差別,投保人應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仔細審核具體的除外情形。
?、诎惭b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主要承保機器設備安裝、企業(yè)技術改造、設備更新等安裝工程項目的物質損失和第三者責任。通常包括電氣、通風、給排水以及設備安裝等工作內容,工業(yè)設備及管道等往往也涵蓋在安裝工程的范圍內。建筑安裝工程包括:建筑給水、排水及采暖、建筑電氣、智能建筑、通風與空調、電梯安裝等分部工程。安裝工程一切險包括物質損失和第三者責任險。安裝工程一切險常與建筑工程一切險共同使用。
A. 關于投保人:與建筑工程一切險的投保人一致,一般約定由承包人投保。
B. 關于被保險人:安裝工程一’切險的被保險人一^般有安裝或指揮安裝機器、設備或
配件的制造商或供應商、安裝工程承包人等。
C. 關于保險范圍:
a. 物質損失責任。在保險期限內,在安裝險保險單中列明的被保財產在列明的工地范圍內,對因保險單除外責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失與滅失保險人均負責賠償。例如,洪水、暴雨、凍災、地震、海嘯等;火災、爆炸、空中運行物體墜落,超負荷、超電壓等原因引起的其他財產的損失等;
b. 第三者責任。在保險期限內,因發(fā)生與保險單所承保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內及鄰近區(qū)域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
D. 關于除外責任,一般而言,安裝工程一切險的除外責任通常包括如下內容:
a. 因設計錯誤、鑄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保險財產本身的損失以及為換置、修理或矯正這些缺點錯誤所支付的費用;
b. 由于超負荷、超電壓、碰線、電弧、漏電、短路、大氣放電及其他電氣原因造成電氣設備或電氣用具本身的損失;
C.施工用機具、設備、機械裝置失靈造成的本身損失;
d. 自然磨損、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鎊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造成的被保險財產自身的損失和費用;
e. 維修保養(yǎng)或正常檢修的費用;
f. 檔案、文件、賬簿、票據、現金、各種有價證券、圖表資料及包裝物料的損失;
g. 盤點時發(fā)現的短缺;
h. 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zhí)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險予以保障的車輛、船舶和飛機的損失;
i. 除非另有約定,在被保險工程開始以前已經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圍內或其周
圍的屬于被保險人的財產的損失;
j. 除非另有約定,在保險單保險期限終止以前,保險財產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簽發(fā)完
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實際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E.下列損失、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a. 物質損失項下或本應在該項下予以負責的損失及各種費用;
b. 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關系方或其所雇用的在工地現場從事與工程有關工作 的職員、工人及上述人員的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或疾病;
c. 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關系方或其所雇用的職員、工人所有的或由上述人員
所照管、控制的財產發(fā)生的損失;
d. 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zhí)照的車輛、船舶、航空器造成的事故;
e. 被保險人應該承擔的合同責任,但無合同存在時仍然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法律責 任不在此限。
但是,各家保險公司對保險責任的除外情形會有一些差別,具體的除外情形,投保人 應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審核。
2)雇主責任險和人身意外傷害險
雇主責任險是雇主為其雇員辦理的保險,以保障雇員在受雇期間因工作而遭受意外, 導致傷亡或患有職業(yè)病后,將獲得醫(yī)療費用、傷亡賠償、工傷假期工資、康復費用以及必 要的訴訟費用等。人身意外傷害險與雇主責任險的保險標的相同,但兩者之間又有區(qū)別: 雇主責任險由雇主為雇員投保,保費由雇主承擔;人身意外傷害險的投保人可以是雇主,也可以是雇員本人。雇主責任險和人身意外傷害險構成的傷害保險,在國際上通常為強制性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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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保險合同重點條款
(1)合同主體及被保險人、受益人條款
因保險合同一般為格式合同,在該類格式合同中,保險人的名稱、住所等信息往往都是已經填寫好的。因此,就本條款而言,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有關信息的填寫,以及審查保險人信息的真實性。被保險人為多人時,需在保險合同中一一列明被保險人;保險合同中除載明投保人外,若另有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當加以說明。
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包括指示式和不記名兩種保險合同,在指示式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中,除記載投保人的姓名外,還有“其他指定人”字樣,并可由投保人背書轉讓第三人。在不記名式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中,保險單無須記明投保人的姓名,隨保險標的物的轉移而一并同時轉讓第二人。
(2) 保險標的條款
保險標的是保險利益的載體,保險標的決定保險業(yè)務的種類,是投保人具備保險利益的判斷標準,是保險金額、保險價值的確定根據,是保險費率的計算基礎,是保險事故產生損失的核算范圍。
財產保險中的保險標的是各種財產本身或其有關的利益或責任;人身保險中的保險標的是人的身體、生命等。
(3) 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條款
保險價值即保險標的的實際金錢價格,是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標的全損時被保險人的實際物質損失,是確定保險金額從而確定保險人賠償責任的根據。
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計算保險費的根據和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相等的是足額保險,被保險人可以得到與實際損失價值相等的保險金賠償。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是不足額保險,采用比例賠償的方式賠償,即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金額不應超過保險財產的價格。如果投保人故意提髙被保險財產價格,保險合同無效,被保險人不得獲得超額的經濟補償,保險人應當將超過部分(即其未承擔保險責任的部分)相應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4) 保險費和保險費率條款
保險費是根據保險金額與保險費率計算出來的。繳納保險費是投保人應盡的基本義務。保險費是投保人為轉移風險、取得保險人在約定責任范圍內所承擔的賠償或給付責任而交付的費用,也是保險人為承擔約定的保險責任而向投保人收取的費用。
保險費和保險費率條款決定著投保人的保險成本。因此,在簽訂保險合同時要審查所購保險需要繳納的保險費、保險費率以及保險費率是否調整、如何調整等事宜。
(5) 保險賠償或保險金的給付條款
保險賠償或保險金的給付條款所載的內容是保險人在何種情況下向投保人賠償、賠償 的程序、投保人應履行的義務等內容。以財產保險為例,保險賠償條款一般包括如下內
容:
?、?對于保險事故造成的保險標的的損失,在合同規(guī)定的保險金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② 被保險財產的損失,應由第三人負責賠償的,如果投保人向保險方提出要求,保險方可以按照合同規(guī)定先予賠償,但投保人應將追償權轉讓給保險方,并協(xié)助保險方向第三者追償。
③ 投保人為了避免和減少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而進行的施救、保護、整理、訴訟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為了確定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所支出的對受損標的檢驗、估價、出售的合理費用,按照合同規(guī)定,由保險方負責償付,但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④投保人要求保險方賠償時,應當提供損失清單和施救等費用清單以及必要的賬冊、單據和證明。保險方收到投保人要求賠償的憑證后,依法核定應否賠償。
(6) 保險期間條款
保險期間是指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限,即保險合同從生效到終止的期間。保險期間是保險合同不可缺少的條款,在保險期間內,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則按照約定承擔保險責任。多數情況下保險期間的起始時間與保險責任的開始時間是一致的,但有時也不一致。需要注意的是,保險期間與一般合同中所規(guī)定的當事人雙方履行義務的期限不同,保險人實際履行賠付義務可能不在保險期間內。
財產保險按保險期間的不同分為定期保險和不定期保險。定期保險以一定的時間標準即年、月、日、時來計算保險責任的開始與終止。其中,超過1年期的為長期保險,1年期以下的為短期保險,相應確定不同的費率標準。保險期間一經確定,無特殊原因,一般不得隨意更改。不定期保險的保險責任的開始與終止主要不是按確定的時間標準,而是根據保險標的行動過程來確定,如船舶保險、貨物運輸保險均是如此。
(7) 保險責任條款
保險責任是指保險人承擔的經濟損失補償或人身保險金給付的責任,即保險合同中約定的由保險人承擔的危險范圍,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所負的賠償責任,包括損害賠償、責任賠償、保險金給付、施救費用、救助費用、訴訟費用等。被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并交付保險費后,保險合同條款中約定的責任范圍,即成為保險人承擔的責任。在保險責任范圍內發(fā)生財產損失或人身保險事故,保險人均要負責賠償或給付保險金。保險人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條件為:損害發(fā)生在保險責任內,保險責任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以保險金額為限度。
在規(guī)定風險范圍的同時,保險合同通常還約定責任免除條款,即保險人不負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情形。根據保險業(yè)的慣例,保險合同中一般都有在特定情況下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這在不違反公平原則的前提下,是法律所允許的。鑒于保險合同多為格式合同,為了讓投保人充分了解其所購買的保險服務能否提供其需要的保險保障,要在合同簽訂過程中充分保護投保人的知情權。根據《保險法》有關規(guī)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所謂“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是指保險合同中載明的保險人不負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范圍的條款。免責條款主要體現在保險單責任免除一欄,內容一般包括:戰(zhàn)爭或者軍事行動所造成的損失;保險標的自身的 自然損耗;被保險人故意行為造成的事故;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損失等。除此之外,散見在保險單其他條款中的涉及部分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等也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因此,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對于免責條款,保險人應向投保人提示、說明。
(8) 違約責任與爭議處理條款
違約責任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因其過錯致使保險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違反保險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而需承擔的法律責任。在保險合同中,對于違約責任的約定應該明
確、清晰、合法、適當。
爭議處理條款是指在合同履行中發(fā)生爭議時,通過何種方式解決爭議的約定,保險合同的爭議可以通過和解、訴訟或仲裁予以解決。合同雙方約定訴訟的,應當將爭議的管轄法院約定清楚;合同雙方約定仲裁的,應當約定準確的仲裁機構。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fā)生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8.3.3保險合同管理要點
保險合同是較為典型的格式合同,投保人不能就合同的條款和內容與保險人進行協(xié)商,故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投保人、收益人和保險人有可能會因為對保險條款理解不一致,或者因一方當事人未履行保險合同的特定義務而產生爭議。為了避免產生上述爭議,投保人應當加強保險合同管理工作,具體應從如下方面予以加強:
(1) 投保人應全面理解保險合同內容
保險合同的條款大多由保險人擬定,投保人則常常因專業(yè)知識的限制,對保險業(yè)務和保險合同條款不甚熟悉,加之對合同條款內容的理解亦可能存在偏差、誤解,由此可能導致被保險人、受益人在保險事故或事件發(fā)生后,得不到預期的保險保障??紤]到上述情況,《保險法》對保險人的釋明義務作了特別的要求,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就對保險合同的有效管理而言,僅僅依賴保險人對保險條款的主動釋明是不足夠、不充分的,投保人在簽署保險合同前應當對保險合同的內容有全面充分的理解,重點應當關注保險費如何收取,保險責任的范圍,保險人免予承擔保險責任的情形,投保人在保險合同項下應履行的義務等等,如果投保人在審閱保險合同時對保險合同的內容有不理解之處,應主動請求保險人予以釋明。
投保人只有全面理解了保險合同的內容,才能對擬購買的保險是否能夠滿足其投保需求作出準確判斷,才能對是否需要一并購買其他類型的保險以最全面地涵蓋風險作出準確判斷,才能對己方在保險合同項下的主要義務予以明確,以避免因未全面、正確履行相關義務而喪失相應的權利。
綜上,為了充分實現投保人簽署保險合同時擬實現的投保目的,投保人應在簽署保險合同前對保險合同的條款予以全面審讀和理解。
(2) 投保人及被保險人應妥善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
保險的核心作用在于由保險人分擔被保險人不確定發(fā)生的損失,同時,“風險發(fā)生的不確定性”也是保險人同意承保的重要原因。如果投保人、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加以妥善的維護,使保險標的置于不安全的環(huán)境中,則保險標的發(fā)生損失的風險將大大增加,如在此種情況下,仍要求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則有失公允。為此,《保險法》對投保人及被保險人應承擔的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的義務作了特別規(guī)定,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guī)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保險人可以按照合 同約定對保險標的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及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的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為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經被保險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預防措施。
(3) 投保人應正確履行保險合同中的告知及通知義務
投保人應正確履行如實陳述義務。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將保險標的重要事實,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保險人作真實陳述。所謂保險標的重要事實是指對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及影響保險費率的事實。如實告知是投保人必須履行的基本義務,也是保險人實現其權利的必要條件?!侗kU法》實行“詢問告知”的原則,即投保人對保險人詢問的問題必須如實告知;而對詢問以外的問題投保人沒有義務告知;保險人沒有詢問到的問題,投保人不告知不構成對告知義務的違反。根據《保險法》有關規(guī)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被保險人應正確且及時履行危險增加通知義務。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時,應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根據保險標的危險增加的程度,決定是否提高保險費或是否繼續(xù)承保。被保險人未履行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保險標的因危險程度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及時履行保險事故發(fā)生后的通知義務。根據《保險法》有關規(guī)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的除外?!侗kU法》規(guī)定此義務的目的在于:首先,保險人得以迅速調查事實真相,不致因拖延時日而使證據滅失,影響責任的確定;其次,保險人及時采取措施,協(xié)助被保險人搶救保險財產,處理保險事故,不致擴大損失;再次,保險人擁有準備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必要時間。同時,履行保險事故發(fā)生通知義務,是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獲得保險賠償或給付的必要程序。保險事故發(fā)生后的通知可以采取書面或口頭形式,法律要求采取書面形式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
(4) 投保人、被保險人應重視證據資料的管理工作
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請求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損失得以彌補的途徑。但是,保險公司的理賠必然不是僅憑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單方陳述即可辦理的,完備的證據資料是保險公司理賠的一般要求。故為了充分實現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的目的,投保人以及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履行期間應特別重視對保險合同履行的相關證據的保存和管理,這些證據包括保險合同、保險費支付憑證、保險事故發(fā)生的證明、因保險事故所受的損失證明如付款憑證、發(fā)票等。
完備的證據資料不僅是請求保險公司理賠的一般要求,也是投保人、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發(fā)生爭議引發(fā)仲裁或訴訟時,仲裁請求、訴訟請求得到支持的重要支撐。因此,投保人、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履行期間應重視證據資料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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