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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三級秘書資格考試法律法規(guī)復習:電子簽名法

更新時間:2014-09-05 00:08:14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2014年三級秘書資格考試法律法規(guī)復習:電子簽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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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子簽名法

  學習目標:

  熟悉審查數據電文應考慮的因素

  掌握電子簽名及其條件

  一、電子簽名與電子簽名法

  1.電子簽名的概念

  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

  2.《電子簽名法》及其適用范圍

  為了規(guī)范電子簽名行為,確立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維護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2004年8月審議并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以下簡稱《電子簽名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但是,下列文書不適用《電子簽名法》:

  (1)涉及婚姻、收養(yǎng)、繼承等人身關系的;

  (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

  (3)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公用事業(yè)服務的;

  (4)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

  二、數據電文

  1.數據電文的概念

  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fā)送、接收或者存儲的信息。

  2.數據電文的地位與效力

  (1)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guī)要求的書面形式。

  (2)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1)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供隨時調取查用。

  2)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數據電文上增加背書以及數據交換、儲存和顯示過程中發(fā)生的形式變化不影響數據電文的完整性。

  (3)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1)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供隨時調取查用。

  2)數據電文的格式與其生成、發(fā)送或者接收時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夠準確表現原來生成、發(fā)送或者接收的內容。

  3)能夠識別數據電文的發(fā)件人、收件人以及發(fā)送、接收的時間。

  (4)數據電文不得僅因為其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fā)送、接收或者存儲的而被拒絕作為證據使用。

  3.審查數據電文應考慮的因素

  審查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1)生成、儲存或者傳遞數據電文方法的可靠性;

  (2)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3)用以鑒別發(fā)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4)其他相關因素。

  4.數據電文的發(fā)送

  數據電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發(fā)件人發(fā)送:

  (1)經發(fā)件人授權發(fā)送的;

  (2)發(fā)件人的信息系統(tǒng)自動發(fā)送的;

  (3)收件人按照發(fā)件人認可的方法對數據電文進行驗證后結果相符的。

  當事人對前述規(guī)定的事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5.數據電文發(fā)送、接收時間與地點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數據電文需要確認收訖的,應當確認收訖。發(fā)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訖確認時,數據電文視為已經收到。

  數據電文進入發(fā)件人控制之外的某個信息系統(tǒng)的時間,視為該數據電文的發(fā)送時間。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tǒng)接收數據電文的,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tǒng)的時間,視為該數據電文的接收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tǒng)的,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tǒng)的首次時間,視為該數據電文的接收時間。當事人對數據電文的發(fā)送時間、接收時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發(fā)件人的主營業(yè)地為數據電文的發(fā)送地點,收件人的主營業(yè)地為數據電文的接收地點。沒有主營業(yè)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發(fā)送或者接收地點。當事人對數據電文的發(fā)送地點、接收地點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三、電子簽名與認證

  1.可靠的電子簽名應具備的條件及其效力

  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 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1)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

  (2)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3)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fā)現。

  (4)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fā)現。

  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煽康碾娮雍灻c手寫 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電子簽名人及義務

  電子簽名人,是指持有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并以本人身份或者以其所代表的人的名義實施電子簽名的人。電子簽名人應當妥善保管電子簽名制作數據。電子簽名人知悉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已經失密或者可能已經失密時,應當及時告知有關各方,并終止使用該電

  3.電子認證服務

  (1)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的條件。電子簽名需要第三方認證的,由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認證服務。提供電子認證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與提供電子認證服務相適應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2)具有與提供電子認證服務相適應的資金和經營場所;

  3)具有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技術和設備;

  4)具有國家密碼管理機構同意使用密碼的證明文件;

  5)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2)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設立程序。從事電子認證服務,應當向國務院信息產業(yè)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法定條件的相關材料。國務院信息產業(yè)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后經依法審查,征求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的意見后,自接到申請之日起4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頒發(fā)電子認證許可證書;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理由。

  申請人應當持電子認證許可證書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yè)登記手續(xù)。取得認證資格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務院信息產業(yè)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在互聯網上公布其名稱、許可證號等信息。

  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公布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電子認證業(yè)務規(guī)則,并向國務院信息產業(yè)主管部門備案。

  電子認證業(yè)務規(guī)則應當包括責任范圍、作業(yè)操作規(guī)范、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項。(3)電子簽名認證證書。電子簽名認證證書,是指可證實電子簽名人與電子簽名制作數據有聯系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電子記錄。

  電子簽名人向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申請電子簽名認證證書,應當提供真實、完整和準確的信息。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收到電子簽名認證證書申請后,應當對申請人的身份進行查驗,并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查。

  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簽發(fā)的電子簽名認證證書應當準確無誤,并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名稱;

  2)證書持有人名稱;

  3)證書序列號;

  4)證書有效期;

  5)證書持有人的電子簽名驗證數據;

  6)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的電子簽名;

  7)國務院信息產業(yè)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內容。

  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應當保證電子簽名認證證書內容在有效期內完整、準確,并保證電子簽名依賴方能夠證實或者了解電子簽名認證證書所載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4)電子認證服務的暫停與終止。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擬暫?;蛘呓K止電子認證服務的,應當在暫停或者終止服務90日前,就業(yè)務承接及其他有關事項通知有關各方。

  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被依法吊銷電子認證許可證書的,其業(yè)務承接事項的處理按照國務院信息產業(yè)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執(zhí)行。

  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應當妥善保存與認證相關的信息,信息保存期限至少為電子簽名認證證書失效后5年。

  四、法律責任 +

  1.電子簽名人知悉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已經失密或者可能已經失密未及時告知有關各方、并終止使用電子簽名制作數據,未向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真實、完整和準確的信息,或者有其他過錯,給電子簽名依賴方、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2.電子簽名人或者電子簽名依賴方因依據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的電子簽名認證服務從事民事活動遭受損失,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承擔賠償責任。

  3.未經許可提供電子認證服務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yè)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30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4.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暫?;蛘呓K止電子認證服務,未在暫?;蛘呓K止服務60日前向國務院信息產業(yè)主管部門報告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yè)主管部門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不遵守認證業(yè)務規(guī)則、未妥善保存與認證相關的信息,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yè)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銷電子認證許可證書,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10年內不得從事電子認證服務。吊銷電子認證許可證書的,應當予以公告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5.偽造、冒用、盜用他人的電子簽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6.負責電子認證服務業(yè)監(jiān)督管理工作的部門的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行政許可、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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